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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排涝治理工程
黄** 2025-04-30 09:4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现有一河道治理工程,治理河长为6917米,包括新建护岸总长7111米,排水涵管5座,截污管道1099米等。项目位置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上游,该工程河道末端连接一级水源保护区,未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但涉及一级陆域保护区及二级水源保护区,请问是否可以开展该工程?


回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5-07 09:35
已办结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第六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排涝治理工程项目需充分论证是否与保护水源相关,如与保护水源无关,禁止建设;如与保护水源相关,可以建设,同时要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护措施,加强施工期、运行期环境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设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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