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已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项目已建设完成,由于总体战略布局调整,项目暂无生产计划,请问项目是否可以延迟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需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次仅根据描述内容进行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