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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11-02 16:002020-12-01 16:00  征集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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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收到0条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广西转移固体废物到自治区外进行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自治区前,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为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管理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20年12月2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电话:0771-5355010

  电子邮箱:gxgtc2019@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结果:(2020年12月16日 09:28:52)

 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收到1条无效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与征求意见的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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