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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广西转移固体废物到自治区外进行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自治区前,将有关材料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为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管理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20年12月2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电话:0771-5355010
电子邮箱:gxgtc2019@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结果:(2020年12月16日 09:28:52)
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收到1条无效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与征求意见的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