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收到0条意见
为规范重点行业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科学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供依据,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3日前通过邮箱或以在线提交形式反馈意见,邮箱:hpc@sthjt.gxzf.gov.cn,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春琳,0771-5714276
冯 媛,0771-577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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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征集结果:(2021年08月16日 01:12:38)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本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发文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意见,并在生态环境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了9家单位的32条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收到1条公众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结果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省级以下相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因为《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 采纳 |
2.第九条指标来源建议增加具有官方统计数据(环统、污普等)的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并明确办法印发实施以前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能否作为指标来源,如“十三五”时期排污单位形成的减排量能否用于“十四五”的建设项目的削减替代来源。 | 采纳。 | |
3.第十三条,建议给优先用于企业扩建生产或排污权交易的富余排放量指标设置使用时限要求,超过时限要求则指标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收回。因为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的升级改造均由企业自行投入全部资金建设,财政补助只占小部分,设置时限可避免大量排放量指标长期闲置浪费。同时,建议考虑燃煤电厂自行投入全部资金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但运行后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情形,应如何分配指标使用权。 | 部分采纳。排污权交易使用权属于购买者,不能行政干预。 |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目标]建议明确不达标区域倍量削减是否为大气环境6项基本因子有任一项因子不达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需倍量削减,还是对应因子不达标的实行倍量削减、达标因子等量削减。 | 采纳。明确新增不达标污染物实行倍量削减。 |
2.管理办法 第八条[指标确认]“……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将区域削减方案及落实承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将区域削减方案及落实承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与形式可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理由:《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后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时间与形式作出了规定。 | 拟采纳。 | |
3.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指标收回] 建议在文中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谁批复,谁收回”的原则,明确若由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的项目,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确认后,再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统一调配。 | 采纳。 | |
梧州市审批局 | 第三条中“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修改为“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在区域承载能力上限范围内,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不采纳。与生态环境部36号文45号文区域削减要求不符。 |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 1.《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建议增加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 | 暂不采纳。35号文、45号文提出控制主要污染物应该是是指4项。 |
2.建议进一步核实《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重点行业包括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中的行业。理由:一是《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 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为“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 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二是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 不采纳。因2个文件要执行,自治区两办文件明确7个行业列入两高,包括制浆造纸。 | |
3.《办法》第十条“……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出让减排量的单位应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或注销。”建议在第四章增加出让方为落实相关责任的罚则。 | 采纳。 | |
4.建议修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涉及指标回收的执行部门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改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理由:建议统一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 采纳。 | |
5.《办法》第十二条,“……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建议修改为“……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采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
6.《办法》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区域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追究相应单位责任。”。建议明确具体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罚则。 | 部分采纳。明确列为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违法行为处理。 |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统一规范文本内容中相关字体格式。 | 采纳。 |
2.建议将1页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如国家后续对‘两高’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采纳。在附则中体现。 | |
3.建议将第2页第六条 [测算原则] 中“按照相关环评和排污许可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科学合理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按照环评导则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合理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采纳。 | |
4.建议将第2页第六条 [测算原则] 中“新建、改建和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工艺、装备及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和国家、自治区环境管理要求。”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家或自治区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理由是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规范表述。 | 采纳。 | |
5.建议将第4页第十条 [排污许可] “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出让减排量的单位应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或注销。”修改为“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应在削减措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予以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后,受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方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理由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第五款规定,核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必须满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原则采纳。但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不必详细列出。 | |
6.建议将第5页第十三条 [区别对待] “若升级改造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升级改造后富余的排放量指标中政府投入资金比例对应部分应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收回。”修改为“若升级改造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补贴的,升级改造后富余的排放量指标中政府投入资金比例对应部分应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收回。”理由是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燃煤电厂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将获得电价补贴,如此表述更为全面。 | 采纳。 | |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 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点行业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改为“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 | 采纳。 |
2.“第七条 [指标测算] 区域削减方案应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建议改为“第七条 [指标测算] 区域削减方案应对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其余条款出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均建议改为“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 | 采纳。 | |
3.“第十条 [排污许可] 受让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并投入建设,在项目建成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出让减排量的单位应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或注销。”此条款建议与36号文第五、六条再对照,是受让方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或注销?还是出让方在完成削减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受让方在出让方变更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 | 不采纳。承诺出让排污量转移之日即出让方随之办理变更。 | |
4.“第十六条 [台账管理]中,建议针对第九条 [指标来源]的….‘辖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方式提出台账要求,因辖区环境综合治理方式,项目不一定是有手续的,有可能是非法的一些企业需要关停或取缔,也不在排污系统里面有载明,因为是非法无手续”。 | 不采纳。国家“十四五”认可通过区域治理包括面源、农村污染治理减少排量部分。 |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控制单元”修改为“所在县(市、区)区域、流域控制单元”。修改理由为:设区市一般均包括几个县(市、区),设区市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与县(市、区)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也不一样,存在设区市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与县(市、区)达标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所在设区市区域范围过大建议修改为所在县(市、区),以便更好推动当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 不采纳。36号文、45号文区域削减均按照设区市为单元进行控制。 |
2.为规范削减方案编制管理,以便环评审批文件审查,建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第四条中提到的区域削减方案参考模板。 | 采纳。在第四条明确区域削减方案详细内容。 | |
3.建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应获得建设单位承诺确认文件)”修改为“(应获得建设单位承诺确认文件,已关停或依法取缔的勿需提供)”。 | 部分完善。关停或取缔,来源则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 | |
4.为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削减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增加“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前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的削减替代指标部分按照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对应条款要求。排污权制度实施后企业获得削减替代指标执行排污权交易相关管理制度,不再执行本办法。” | 不采纳。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量仅是区域削减量来源之一。 | |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 1.第四条建议明确制定区域削减方案的责任主体。 | 采纳。由建设单位提交。 |
2.第七条有歧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作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所指为削减方案中替代指标来源的认定量还是需求量?建议明确。 | 采纳。明确是建设项目拟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认定量,需求量则是新增部分。 | |
3.第十五条第一句不通顺。另外建议增加一条:当被调出重大项目后,已申请未获批或已批复未使用的削减指标的处理办法。 | 部分采纳。取消该条目。理由是许可具有法律效力,体现政府诚信力,不得随意取消。 | |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 1.第七条 “指标测算依据”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测算的排放量,理由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排放量与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核算出来的总量,两者取严,区域削减方案涉及已批未建项目时,应直接引用已批复未建项目排放量,不用重新测算。 | 部分采纳。尚未核算排污许可项目,仍按照两者取严原则,指标测算以其执行。 |
2.建议将第十条:“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后30 个工作日内,出让减排量的单位应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或注销。”修改为“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前,出让减排量的单位应按照承诺事项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理由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受让方一旦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是合法排污,而出让方不按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生态环境部门会陷入被动局面,故受让方和出让方须全部落实区域削减要求后方能排污,从管理角度更加符合文件精神要求。 | 部分采纳。修改为:受让方获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出让方应立即减少受让排放量并提出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申请。既体现排污没有新增,又解决重新办理变更程序和时间矛盾。 | |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广西金桂浆纸业公司 | 环保部36号文45号文,都没有把制浆造纸列入“两高”行业,建议将其删除。 | 不采纳。36号文将其列入重点管控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