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需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等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14日前通过邮箱或以在线提交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联系电话:0771-5714725
电子邮箱:gxtrc1250@163.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附件: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等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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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等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结果:(2022年07月18日 08:10:03)
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收到1条无效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与征求意见的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