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收到0条意见
根据《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度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2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jczdfgk@163.com或以在线提交形式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钰榆,0771-5323761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7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wps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wps
征集结果:(2024年02月21日 02:56:07)
2024年1月17日至2月18日,我厅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征求意见期满,收到0条反馈意见,采纳0条,不予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