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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2024-06-24 09:06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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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00,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厅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潘国尧介绍《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有关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赵保振、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蓝文陆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24年6月21日 上午10:00

地 点:自治区生态环境新闻发布厅

出席人员:

潘国尧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

赵保振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

蓝文陆    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主持人:

梁雅丽    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梁雅丽: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5月31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正式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潘国尧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有关情况。邀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赵保振先生,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蓝文陆先生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潘国尧先生作介绍。

潘国尧: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海水养殖是广西沿海重要的支柱产业,为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于5月31日发布,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标准》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水养殖是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海产品的需求,而且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当前,部分地区海水养殖的不规范发展对局部海洋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海水养殖环境治理,2022年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强调“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202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海水养殖作为广西沿海地区的传统产业,产生的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多次引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关注。制定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支撑,是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美丽广西建设的现实需要。2022年,我厅提出《标准》立项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予以批复同意,经过2年多的调研分析、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标准》。

二、《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统筹考虑了广西海水养殖特点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对适用范围、受纳海域分类、排放分级、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1)从适用范围来看,《标准》管控对象为封闭式海水养殖,如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及设施化养殖车间,开放性海水养殖(如网箱养殖、围网养殖、滩涂底播养殖等)不在其中。(2)从标准分类分级来看,标准分二类二级,按照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分为重点海域和一般海域,排入重点海域的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海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3)从污染控制指标来看,《标准》设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共5项指标以及相应的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4)在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中,明确了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规范以及测定方法,并规定了结果判定方法,出现任一项指标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则判定为不达标。(5)在实施与监督中,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三、《标准》制定原则及适应性

按照“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公开性”原则,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对广西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现状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同时参考借鉴国内沿海各省的经验做法,在标准限值的设定方面结合广西海水养殖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提出分级管控要求,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进行规范管理,以《标准》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广西海水养殖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标准》实施,做好宣传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压紧压实责任。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凝聚共识、协同共治。同时,请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帮助宣传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助力我们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广西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就介绍到这,谢谢!

梁雅丽:

感谢潘国尧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请举手。

广西广播电视台教育广播记者:《标准》的管控对象是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及设施化养殖车间等封闭式场所开展的海水养殖活动,广西该类水产养殖情况及尾水排放情况如何?《标准》出台后将带来哪些影响?

赵保振: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广西封闭式海水养殖场所养殖的种类主要以养虾为主,鱼类次之,蟹类和其他类较少,养殖种类较单一;养殖总面积约为36万亩,总养殖户数达2万余户,养殖规模总体偏小。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数量繁多、分布散、设置不规范,未经处理的尾水排放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已成为制约海水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广西出台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明确污水排放的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填补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空白,《标准》的实施将对广西海水养殖业带来积极影响。

一是为新、改、扩建海水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标准依据,或为尾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供排放管控依据,积极引导广西沿海地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取尾水治理技术和工艺,有效约束海水养殖的排污活动,减少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广西海水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推动小、散池塘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发展,有利于加快推广循环水式工厂化养殖模式,提高养殖尾水的集中处理率和循环化、资源化利用率,从而推动广西海水养殖的模式优化和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

三是为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管执法以及下一步探索制定强制性《标准》提供实践经验。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出台的《标准》暂时是推荐性的,通过逐步规范养殖行为,进一步验证《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为后续探索制定强制性《标准》提供实践经验。

南宁晚报记者:《标准》发布后,请问广西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标准》落地落实?

赵保振: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标准》是推进海水养殖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标准》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标准的宣传。我们将会同沿海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海洋部门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发布相关解读,提高海水养殖业主、环评单位等从业者以及公众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同时结合海洋环境管理培训开展《标准》解读,推进对《标准》的深化应用。

二是加强标准应用的技术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到沿海各地对《标准》的应用开展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是了解掌控各方实际需求。对沿海三市开展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情况调查,对养殖户的需求进行分析,对尾水治理技术模式及治理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剖析存在的问题,分析《标准》的适用性,适时推动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协同推进广西向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中国环境报广西记者站记者:请问《标准》指标和排放限值是如何制定的?主要有哪些考量?

蓝文陆: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标准》指标的选取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基于海水养殖尾水的污染物特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主要来自于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残饵、养殖生物残骸、排泄物等,监测数据显示,海水养殖尾水的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有机物及氮磷等营养物质,其他污染物指标浓度很低。二是结合广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目前导致广西近岸局部海域水质超标的指标主要是氮、磷污染物,溯源分析发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有较大贡献。三是考虑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的实用可靠性。选取的控制指标均具有成熟的监测分析方法,具备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据《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最终将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确定为《标准》的控制指标。通过控制这5项指标,可有效防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改善广西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在排放限值的制定方面,《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广西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现状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以海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做了科学合理的论证分析,同时参考借鉴国内沿海各省已出台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制定情况,也统筹考虑了广西海水养殖业现状、尾水治理技术水平、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以及社会民生等,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和限值。

科技日报广西记者站记者:请问在编制过程中,如何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蓝文陆: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标准》主要从标准制定程序中的立项、编制、评审等环节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在立项阶段,我厅组织牵头编制单位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求,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估和论证后,列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开展了大量充分的调研、走访座谈和监测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摸清广西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规律、浓度分布和治理水平等,在此基础上开展《标准》编制;同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广西沿海三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警局、有关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采纳了大部分意见,部分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协调。

在评审环节,《标准》前后共举行了开题论证会、初稿专家技术咨询会、技术审查预审会等多次评审,邀请了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最后通过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的专家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认为《标准》所确定的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科学合理,符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审查。

该《标准》实施以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抓好《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监督工作。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界朋友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欢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馈,也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反馈,以便后续进一步修订。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近几年,国家密切关注海水养殖污染问题,请问广西采取了哪些措施推进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赵保振: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广西高度重视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多措并举,有序推进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一是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组织开展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逐一摸清排污口责任主体、尾水排放情况等关键信息,建立“一口一档”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并纳入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2023年已全面完成全海域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二是加快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利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奖补资金,有序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的治理。目前,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以及相关企业的摸索下,已形成“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智能生物链治水技术”“过滤、脱氮除磷后零交换养殖模式”“生物过滤式养殖尾水处理器”等10余种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并推广应用,实现了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水重复利用。比如2023年6月建成投运的钦州市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项目,通过政企协作,引进专业环保公司,建设集中尾水处理设施,收集了周边约2000亩养殖区域养殖尾水进行处理,有效解决了茅尾海周边8个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问题;钦州市钦南区共创养殖专业合作社,采用“三池两坝”处理海水养殖尾水,周边其他养殖户通过租用合作社养殖棚等方式,共享治污设施,降低治理设施占地面积和尾水处理成本,有效解决集中连片的养殖尾水治理问题。钦州市“政企协作”“合作社协作共享”2种养殖尾水治理模式获得生态环境部肯定并推广。

三是试点开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以重点海域、重点养殖户为主,开展养殖尾水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2023年农业农村部门在北防钦三市共设置8个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点,共检测尾水32批次。加强池塘养殖尾水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海域、重点企业共布设59个池塘海水养殖尾水监测点,共检测尾水216批次。为海水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督促指导工厂化养殖场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梁雅丽:

感谢3位发布人,答记者问到此结束。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相关单位沟通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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