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陈亮主持召开厅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贵港港中心港区大岭高岭头作业区9号至11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贵港港中心港区石卡郁水作业区17、18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梧州(粤桂界)至那坡公路(平果至那坡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会议指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赔偿规定(2023年版)》将为积极探索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快捷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鉴定评估费用提供制度保障。要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使赔偿义务人认识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进一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多赢目标。
会议强调,涉及公路桥梁、内河泊位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黎敏,党组成员、副厅长欧波,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谢忠文,党组成员、副厅长、总工程师宁耘出席会议。核安全总工程师,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