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9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8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2〕763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9日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81号提案提出的有关支持废弃露天矿山治理方面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4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6月15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要求。《实施方案》规定:一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二是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根据上述规定,采矿权人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已纳入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由自治区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磋商、诉讼、修复效果后评估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