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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2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2〕99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2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2-06-16 17: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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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事局: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26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北部湾海域船舶水污染防控的建议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统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我厅高度重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治理工作,将实施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落实联合监管机制、推进港口码头配套环保设施建设等作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部署到每年度的《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中,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等,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压实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以及自治区层级的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任,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日常工作中,我厅通过赴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状况,督促指导相关工业企业按环评文件要求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要求,配套完善或升级改造港口码头的污水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等环保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定期对各市各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度,结合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预警,强化跟踪督促。2021年以来,我厅共出动人员80余人·次,对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存在问题20余项,提出整改意见建议20余条,向沿海三市发出通报8份,有效地促进了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开展船舶污染联防联控

广西海事局牵头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海洋局等部门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各部门分工协作,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实施全程管控。按照职责分工,我厅主要负责船舶危险废物(即含油污水)上岸后处理处置的监管。通过严格审查和发放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按生产贮存的需求完善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并定期开展污染源监测,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三、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巡查检查

我厅与广西海警局就海岸海洋工程和倾倒废弃物活动监管、海洋环境污染应急、海洋环境违法查处等方面签定了执法协作协议;与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厅共同签署“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加大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行动力度,建立高效制止和打击涉及环境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协同机制。以“碧海”执法行动为契机,我厅联合海警、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对我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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