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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58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4-26 17:0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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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序开放烟花爆竹燃放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序开放烟花爆竹燃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近年来,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要求,同时在科学平衡安全需要和群众燃放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区域、人口分布、道路交通等因素制定、调整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政策,依法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和种类,尽最大可能做到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空气质量,又尊重民俗传统和群众需求。我区14个设区市不存在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一刀切”现象,111个县和城区均实行限放政策,在限制燃放区的准许燃放时段以及禁燃区、限放区以外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为满足群众观看烟花焰火的需求,2024年春节期间,全区依法审批了36场大型燃放活动。此外,我区部分城市也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实施调整,如今年春节期间桂林市划出限时限放区,主动引导有燃放需求的市民群众在大年三十、初一和十五限定时段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多措并举,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监管。一是深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标改造提升。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并开展省级核查,进一步提升生产企业安全水平。二是严防盲目经营。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结合近年销售情况,认真研判本地区需求,科学制定购销计划,视库存情况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仓库达到核定储量上限必须停止进货,严禁超量储存、库外储存。三是确保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压缩行政审批办结时限,实行启运地、运达地均可审批的便民政策;从严审查承运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督促落实发货前安全检查制度。四是持续开展专项检查。

生产环节持续深化“分包转包”、“三超一改”专项整治,经营环节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运输环节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因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超标伪劣、禁止个人燃放产品非法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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