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457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1003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
何祖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促进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成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制订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工作部署,2022年2月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研制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项申请;7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广西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1903号),批准《标准》立项。我厅加强组织谋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开展标准研制。通过对广西海水养殖及其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走访座谈、向其他沿海省份考察学习、听取专家、部门和相关利益方意见等方式,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试验论证,综合分析,于2023年3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向沿海三市政府、各级相关部门以及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我厅2023年6月2日召开技术预审会,《标准》通过预审;8月4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标准》通过审查。2024年5月30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广西地方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正式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另外,2022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广西地方标准《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立项申请并获批准立项。目前,该标准的研制工作也接近尾声,标准文本已通过技术审查,待修改完善后可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公布。
二、明确标准适用范围和对象,因地制宜制定标准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厅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及沿海三市有关部门、企业的协助下,对广西的海水养殖情况、尾水排放现状以及治理状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广泛地征求意见,同时参考借鉴我国沿海各省的经验做法,统筹考虑广西海水养殖特点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按照“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公开性”原则,对适用范围、标准分类分级、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广西沿海封闭式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管控对象主要包括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及设施化养殖车间等,开放性海水养殖(如网箱养殖、围网养殖、滩涂底播养殖等)不在其中。
(二)《标准》的分类分级。《标准》分二类二级,按照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分为重点海域和一般海域,排入重点海域的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海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
(三)污染控制指标。《标准》设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共5项指标以及相应的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
(四)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明确了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规范以及测定方法,并规定了结果判定方法,出现任一项指标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则判定为不达标。
(五)实施与监督。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三、开展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调查,推荐有效处理模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我厅正在组织开展广西海水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调查,对广西沿海地区海水养殖尾水处理技术以及其固定成本、运行成本、运行效果等进行调研分析,总结推广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尾水处理技术模式,积极引导沿海三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尾水治理技术和工艺,推进《标准》的实施以及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现已完成海水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种类、处理工艺等基本情况调查,并逐步对各类处理模式处理成效进行取样分析,预计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分析工作,撰写《广西海水养殖尾水处理模式调查及对策建议》,为科学合理推进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推进《标准》的实施,做好宣传以及标准应用的技术指导,强化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同时,持续对尾水治理技术模式及治理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剖析存在的问题,分析《标准》的适用性,适时推动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以《标准》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广西海水养殖的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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