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助力实现社会“双碳”转型战略,践行ESG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情况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
国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主要情况。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原国家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在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内容。2014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等。这些规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我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主要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我区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工作。2011年8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求,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环发〔2011〕47号),明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重点鼓励涉重金属行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转发各设区市原环境保护局、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要求各市原环境保护局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属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范围的行业(涉重金属)及其高环境风险行业(属鼓励投保范围)企业名单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要求保险机构全面、准确地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有关的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积极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3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原广西保监局就推进我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行研究与讨论,积极推动我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7年,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广西保监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7〕397号),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逐步推进、多方共赢”原则,坚持引导与自愿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广西实际,首先在涉重金属企业、涉铅蓄电池行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开展试点,同时遴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试点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探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22年5月,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二)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情况
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我区于2018年6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办发〔2018〕27号),14个设区市先后制定印发本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践需要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目前已出台近20份配套文件,不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的提案介绍的现状、对有关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所提建议,对于推动有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和积极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将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在国家层面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法律基础上,结合贯彻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紧跟生态环境部工作进度,立足广西实际,借鉴其他省份经验,持续推动我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二是在调研广西上市企业ESG绩效评价实践情况基础上,研究适合广西企业的ESG绩效评价方法,逐步建立健全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同时保险公司方面要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推动“换代升级”,总结案例并加强向企业宣传。三是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强化案件办理,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对于适用情形的案件“应启尽启”“应赔尽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开展,无缝衔接的“一案双查”机制,提高赔偿效率,推动我区企业更加绿色、和谐、高效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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