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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标  题: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6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18〕80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0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6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4-10 15:17     来源: 规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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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6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环函〔2018〕804号

2018年04月10日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个人提案

20180562

案   由:

关于解决农村生态环境助力扶贫脱贫工作的建议

审查意见:

主办:自治区扶贫办

会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财政厅

内容:

广西是农业大区,农村地域面积广阔,但是多数农村由于地处偏远山区,贫困人口相对较多,因此我区扶贫工作任务艰巨。我区农村贫困的主要原因中的“从业门路窄、非农就业比例低”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劣造成因病致贫现象相对较为突出。因此,我区建设美丽乡村,打赢脱贫攻坚战须加快农村环境整治步伐,以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环节,为农村闲置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非农就业比例,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真正意义上实现脱贫,最终实现扶贫工作的顺利完成。
虽然我区实施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持续推进,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全区扶贫脱贫打下了很好的农村生态环境基础条件。但是有些地区为了加快完成扶贫脱贫工作,忽视了农村生态环境中已建成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并未根本解决真正意义上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促进扶贫脱贫。因此,为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现就解决我区农村生态环境为扶贫脱贫攻坚战的顺利完成提出以下建议。
具体的建议:
一、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扶贫脱贫工作的实施
在农村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注重生态环境恢复和产业扶贫过程中的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相辅相成、统筹推进,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建设过程中为农村闲散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其收入,实现扶贫脱贫。
二、以环保基础设施长期稳定运营促进扶贫脱贫工作的实施
近年来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一大批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这些设施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吸收当地贫困农民参与到运营维护中,培养农民就近就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既能保护环境,又能提供更多长期稳定的就业机会,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实现脱贫。但有些地区“重建不重运行”,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技术与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究其原因有如下方面工作需要开展:(一)需要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收费等未到位的情况下,将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经费纳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应持续保持资金投入,保证已建成的设施能稳定、达标运行,以实现建设的目的。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项目设计时,要落实运行维护保障措施,自治区、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把承诺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二)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逐步提升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提供农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到设施建设和维护中来,通过建立现代卫生的生活习惯达到思想意识上的扶贫,改变其不适应新时代的生活方式和风气习俗,避免因病致贫返贫。
三、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助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实现扶贫脱贫
目前我区资源环境对农业发展的硬约束明显加强,耕地质量退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明显加剧。因此,要想发展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结合的“三生”农业,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首要条件。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可促进农业由以生产产品为主,向发展家业旅游、农产品运输和休闲农业等第三产业。为农村扶贫脱贫工作注入新的元素。

答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62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扶贫办:

根据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的要求,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生态环境助力扶贫脱贫工作的建议》(第20180562号),由我厅协助你单位办理,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厅职责范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近年来,广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党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真抓实干,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016年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入21992万元,其中中央专项7643万元、自治区财政12657万元、县(市、区)财政1692万元。上林县、鹿寨县、雁山区、灵川县、上思县、玉州区、凌云县、富川县、东兰县、扶绥县、金秀县等11个县(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共涉及60个乡镇、143个村(屯),直接受益人口19.09万人。

2017年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入13029.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3988万元,自治区财政8800万元,县(区)配套资金241.45万元)。22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共涉及57个乡镇、113个村,直接受益人口8.74万人(东兰县获得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1700万元全部整合用作扶贫资金;上林县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获得的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00万元全部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2018年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获中央专项资金2945万元,上林县、柳州市柳江区、藤县、合浦县、浦北县、灵山县、天等县7个县(区)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处理率可达到60%以上,村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群众饮水安全得到保障,也利于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农村环保管理能力的加强。

二、农整资金向贫困地区重点倾斜

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工作,2016年8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统筹整合使用环境保护类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桂环发〔2016〕21号),明确了扶贫县环境保护类财政资金整合适用范围。贫困县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适用范围为全区54个贫困县(市、区),县级可统筹整合使用的环境保护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创新环保资金分配机制。对于列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专项资金按照目标任务法切块下达到县(市、区),资金按照原渠道下达,无总额减少等特殊情况下,不减少或变相减少贫困县的资金总额度,并赋予贫困县资金安排自主权,贫困县根据实际安排至具体项目;对于非贫困县的涉农专项资金,同样采用切块下达,明确目标任务,不指定具体项目;立足现有涉农专项资金,结合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对全区54个贫困县的投入原则不低于可安排资金总额的50%。同时,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以外,所有中央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资金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批等工作,全部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尽可能的给贫困县更大的自主权,可根据地方扶贫工作需要,统筹使用涉农环保专项资金。

下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持续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涉农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我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同时,继续积极开展贫困地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地方生态环境,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夯实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0日

全文下载:桂环函〔2018〕8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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