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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12日
标  题: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4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环函〔2018〕141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2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45号提案的答复

2018-06-12 10:32     来源: 生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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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45号提案的答复

桂环函〔2018〕1418号

2018年6月12日

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发布实施,属于行政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管护中,既不能起到统领其他相关法规的作用,也不能担当有效地与其他部门法律相协调的重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法规明显滞后于实践的需要。虽然我区已出台多部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目前存在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能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对一些非法破坏分子打击力度不够,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同时,我区仍有61.54%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制定单区管理办法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与实现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目标要求相差甚远。

(二)范围划定不科学或无明确边界。

我区自然保护区多数为上世纪80年代抢救性建立,缺乏详细规划,范围划定不合理,大部分以行政乡、村界线为边界,且未进行实地勘查和向社会公告,存在群众甚至保护区工作人员不知情,部分矿区、水电站等项目落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等情况。已完成总体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只有国家级保护区埋设了边界界桩宣示了保护区边界,尚有10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没有明确边界,造成管理困难。

(三)土地权属不清,社会矛盾问题突出。

一是我区大部分林业自然保护区建在集体土地上,管理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授予的管理权限,无法开展正常管护工作,特别是林业自然保护区约有65%为集体林,14.6%为集体人工林,实行最为严格的绝对保护制度后,山区群众失去了原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多次发生群体性上访、围堵工作组等事件。二是部分企业在保护区建立前已取得保护区内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保护区建立时未统筹解决好这部分企业的退出补偿问题,资源开发保护与保障企业权益间存在冲突。三是水产、海洋自然保护区在划定范围时未妥善解决涉水渔民的出路和生活保障问题,难以彻底消除违法违规养殖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

(四)自然保护区管护体制不健全,监管责任有缺失。

现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是纵向分级管理,横向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并存,由此产生多头管理、职责不同、权限不清、协调不力、业务指导与实际管理权分离。一是职能部门权力交叉,管理较混乱。各级林业、建设、旅游、国土等部门之间权力边界不清晰,在建设和管理上以及在资源利用和保护上出现部门间“抢利推责”的情况。如儒艮保护区属环保系统管理,其水生野生动物属水产部门管理,海域管理属海洋部门,海上治安执法属海警部门,渔船管理属渔政部门,航务属海事部门,部门权力交叉给保护区执法带来不便。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如千家洞保护区内水电站违法案件处理缓慢,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担心对水电站采取直接关停措施会因此前曾出台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的政策而引发法律纠纷,而协商处理又需落实补偿经费,因此存在畏难情绪,尚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防城港市部分地区鼓励金花茶种植、开发,对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盗采盗挖野生金花茶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和有效打击,导致野生金花茶被盗挖殆尽,目前野生金花茶已很少在野外分布。

(五)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滞后,管理力量不足。

一是机构不健全或级别偏低,人员编制不足。如全区63处自然保护区中,有17处由林业部门主管的未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而由林业部门代管;已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有的未明确级别,有的级别偏低,人员编制严重短缺。如防城金花茶保护区于1989年设立保护区公安派出所,但在2000年国家整顿企事业公安派出机构时被撤销,目前聘用10余名无行政执法证的巡护人员进行管理。二是资金保障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管护设施和执法能力与当前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如林业部门管理的保护区管理机构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34个,差额拨款的有19个,自收自支的有14个。同时,现行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未对自然保护区形成直接的投入,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是核算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助额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的不属于获得转移支付的县级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因此不能享受到转移支付的直接补助。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清查,加快保护区范围、面积和功能区域确定。

一是相关部门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摸底清查。加快对现有保护区土地(海域)确权,未落界的保护区及时落界,未纳入保护区范围的认真研究论证;对确实有必要对其范围或功能区进行调整的,充分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尽快作出科学调整,并及时公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坐标,避免资源开发、基础建设与自然保护区重叠。

(二)明确主责,将自然保护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晋升考评指标。

按照《环境保护法》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将保护区管控好坏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用于评先、晋升、奖励依据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将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纳入保护区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指标,明确保护区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和问责不清。

(三)加快推进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规制度和政策,推进自然保护区集体土地管理改革。

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制定完善单区管理办法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管理的目标要求。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要求,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社区的生产、生活以及管理机构的科研、管理倾斜。在以集体土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通过赎买、置换、签订共管协议及提高生态补偿协议等方式开展土地管理试点,探索适合我区土地权属特点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模式,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保护区土地产权制度。探索将保护区土地逐步征收为国有并纳入保护区使用管理,强化对保护区的管理。做好居民迁出保护区的善后安置工作。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确保保护区内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维护保护区群众合法权益。今后设立保护区必须落实占用补偿和土地权属,防止利益纠纷导致管理失控。

(四)构建自然保护区联动管理机制,整合监管资源。

依据政府负责、环保综合、部门主管的职责规定,加快推进成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自然保护区联动机制,理顺职责、整合保护区监管资源,共同推动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矿、交通建设、取水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追查到底。每年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每隔2年提请人大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开发项目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科技创新,推动监管科学化。

一是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针对广西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选定若干个有代表性的保护区作为试点,通过卫星照片、无人机探测获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查处。二是建立广西现有自然保护区信息平台系统,方便、快捷地获取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服务项目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三是配合环境保护部环境卫星中心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控人类活动移交核实和查处工作。通过科技创新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可以提升环保部门综合管理职能能力和管理“瘦身”,同时规避责任。

(六)加强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

借鉴吸收国内外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组织开展保护区管理机构与社区共管机制示范,优先安排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巡护管理等工作,解决生计替代和就业,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的保护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提升社会保护意识。

感谢您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厅的答复,请您填写建议办理答复征求意见表并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2

 

 政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个人提案

20180345

案   由:

关于加快精准划定广西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若干建议

审查意见:

分办: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    容: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关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举措。由于历史的原因,广西乃至全中国很多自然保护区在管理中有较多历史遗留问题。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已建立2740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42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4.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处,总面积97万平方公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294处,总面积50万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保护区大多建于上世纪90年代,广西90年代以来,划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有21处,省级自然保护区57处,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处。早期划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往往以四至点的方框图标示大概位置和范围,没有具体的界限,这就导致自然保护区自建立起就存在以下问题:
1.国家未确定量化的保护区边界。受限于当时技术水平,保护区划建时往往只有四至点划定的保护区方位,无量化的保护区界线。而四至点坐标内的保护区面积往往远大于规定的面积,以广西山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四至点范围内面积达到280平方公里,但批复的保护区面积只有80平方公里。同时《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界线需要国务院确认,但是大部分早期建设的国家级保护区,一直未合法的得到国家级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界线。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后,该问题得到重视,但目前也只有4个国家级保护区界线在2017年依法确认。不仅如此,我区在划建国家级保护区时因生产生活不受限制,未给予林权所有者任何补偿。《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森林法》(1998年修订)实施前,并未对集体林地的生产活动予以禁止,中央有关林业政策甚至鼓励荒山植树造林。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没有给集体人工林实行退出机制,《物权法》(2004年)实施后没有依法给予划入保护区的集体人工林给予相应有补偿,集体人工林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保护区社区矛盾留下了隐患,尤以九万山、花坪、大王岭等保护区较为典型。
2.保护区内的土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未依法予以补偿安置和办理征用手续。国家级保护区建立时所在土地(包括海域)基本已划归当地集体所有,为此,从法律上保护区管理机构难以依法管理所处的土地和海域。土地(海域)征收的所需的经费高昂,也难以在地方财政支持范围内解决。没有经费对土地所有人给于补偿和重新安置,难以完成保护区内土地(海域)确权。特别是我区不少自然保护区社区经济仍以传统农业、林木经营利用为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很大,“靠山吃山”是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绝对保护制度,山区群众失去了原有林地的自主经营权,失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生活水平与保护区外差距越来越大,导致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近几年来,广西的花坪、九万山、雅长兰科植物、大瑶山、大容山、滑水冲、西岭山、龙山、大王岭等10多个保护区因集体人工用材林不能采伐利用,导致多次发生了群体性上访或信访事件。
3.保护区内的土地、海域和建筑物未办理征用等手续。和内陆山区、草原及荒漠区域的保护区有所区别的是,沿海自然保护区是当地群众的传统生活和生产区域,人口密度大,人类活动频繁。划定的保护区内的土地、海域基本属于当地村集体所有,甚至包括有村民住宅等建筑。虽然《海域法》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但往往近岸海域、滩涂已在《海域法》颁布前由当地政府确权给了当地村民集体。国家划定保护区以来,一直未予以办理征用手续,给保护区管理留下历史难题。广西山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保护区内的土地全部属于农民集体土地,而且是传统的耕种区,国家从未办理过征用手续。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实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国土、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管理所属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选建之后,主要由地方省级行政部门管理,保护区管理人员编制、保护区管理经费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不顺,当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发生矛盾的时候,保护区管理机构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中。
5.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存在难以认定的操作性困难
由于以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在整改过程中很多难以定性和确定责任。
一是保护区周边的建设行为是否侵占保护区难以认定。由于四至点坐标内的保护区面积远大于批准的保护区面积,划定的范围往往包含部分道路、村庄、港口、航道等建筑群体。这些建筑群在保护区划定之前就已经存在,业主拥有合法权属证明,这些建筑物的改扩建是否属于侵占保护区的违规行为,一直困扰地方政府。如广西山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至点内包含了合浦县山口镇和沙田渔港,山口镇历史悠久,沙田渔港五十年代已建成,是农业部的一级渔港。
二是项目建设是否违规责任难以认定。由于保护区界线没有量化,导致四至点的保护区范围与当地政府编制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规划、渔港规划等重叠。符合规划建设的项目已按照各行业法定程序完成审批,甚至部分项目已被列为省部级重大项目,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林地等权属证明,仍被质疑侵占保护区。这些建设项目是否违规的法律责任难以依法认定。
三是处理违规行为责任难以定性。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过程中,查处的问题一味要求基层地方政府整改,尤其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责任。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下压整改责任不完全合理,把责任下压给保护区管理机构并追究保护区管理人员责任也不尽合理。
二、关于从上至下理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是加快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划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线。不要将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压在基层,这样既有利于依法解决保护区界线问题,也可以缓解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直接矛盾。为保障保护区社区群众的生活来源,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效缓解保护区社区矛盾,建议将集体人工林和居民聚集区周边等保护价值不大的林地调整出保护区范围。
二是完成保护区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推进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将区域内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管理的位置重叠保护区统一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全部由国务院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区管理归属地方,难以抵制地方政府为经济发展让步的问题。
三是国家财政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解决保护区靠地方财政吃饭的尴尬境地,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履行保护职责。同时,有国家财政支持,加快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建筑物的征购和移民搬迁,逐步解决保护区核心区域人类活动问题。
四是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本着“谁受益,谁补偿”和“服务于社会、取之于社会”的原则,建立起自我补偿、社会补偿和国家补偿的多层次补偿的生态补偿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自然保护区,建议由自治区财政出资,按照重要性程度,分区分级提高补偿标准;同时,探索在保护区实施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产品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五是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体制机制。机构和人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根本和基础,建议参照云南、贵州等省区的做法,积极协调编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级别、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问题。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上收自治区管理,人员编制按200公顷/人定编。同时,借助国有林场改革的有利契机,妥善解决以国有林场为主体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由国有林场代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问题,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转化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理顺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多头管理的同时,也可以妥善解决部分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安置的问题。

答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4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蒋和生委员:

根据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安排,我厅作为分办单位办理您提出的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345号提案《关于加快精准划定广西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若干建议》。您提案中的建议切合我区实际,针对性强,对加强广西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厅职能,经认真研究,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广西自然保护区建设现状

广西生物多样性丰富度居全国第三位,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居全国第二位,野生植物种类居全国第三位。广西第一处自然保护区是1961年在龙胜县与临桂县交界处建立的花坪自然保护区。50多年来,广西自然保护区建设经历了3个发展时期,即1979至1983年的抢救性建设时期、1984至2000年的缓慢发展时期、2001年以来的规范化建设时期。截止2017年底,全区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78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352637公顷,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5.68%。在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中,根据级别统计,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3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46个,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县级自然保护区6个;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3-93)划分,保护区类型包括森林、海洋和海岸、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地质遗迹等,分别由林业(63个)、环保(2个)、海洋(4个)、国土(5个)、其他(4个)等部门主管。其中森林生态系统类型46个,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3个,野生动物类型19个,野生植物类型5个,地质遗迹类型5个。基本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多样化、功能较为完备、已发挥重要生态保护功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据初步评估,广西自然保护区网络包含了广西境内绝大多数重要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和野生维管束植物种类,有效地保护了90%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类、82%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以及31%的红树林湿地,在广西的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和关键的地位。

二、我区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机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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