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黄钦人大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编号481),由贵委主办,我厅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反馈如下:
一、我厅高度重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大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支持力度,我厅共支持涉及流域内的永福县、阳朔县、荔浦市、兴安县、灵川县、资源县、雁山区、灌阳县、恭城县、叠彩区、全州县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1.33亿元,支持流域内青狮潭水库等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1.36亿元。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向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将桂林市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名单。2019年,桂林市成功入选,获得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亿元。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要求,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桂林市政府,在全面深入分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基础上形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2019-2021年期间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每年从自治区财政划拨2亿元用于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2020年共4亿元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
三、漓江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涉及桂林市,不涉及上下游地级市的补偿。进一步健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建议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我厅将积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给予支持。在流域内探索县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我厅将在技术层面将给予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