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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81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桂环函〔2020〕709号

2020-04-29 09: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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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黄钦人大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编号481),由贵委主办,我厅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反馈如下:

一、我厅高度重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大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支持力度我厅共支持涉及流域内的永福县、阳朔县、荔浦市、兴安县、灵川县、资源县、雁山区、灌阳县、恭城县、叠彩区、全州县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1.33亿元,支持流域内青狮潭水库等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1.36亿元。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向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将桂林市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名单。2019年,桂林市成功入选,获得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亿元。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要求,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桂林市政府,在全面深入分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基础上形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2019-2021年期间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每年从自治区财政划拨2亿元用于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2020年共4亿元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拨付到位。

三、漓江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涉及桂林市,不涉及上下游地级市的补偿。进一步健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建议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我厅将积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给予支持。在流域内探索县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我厅将在技术层面将给予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429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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