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李英平等8人提出的《关于全力推进生猪复产增养的建议》(第180号)、梁夏等4人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抓好生猪恢复生产保供稳价工作的建议》(第186号)、刘启等8人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区生猪复产的建议》(第202号)、苏富君等5人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并加大我区生猪生产的建议》(第218号),由我厅协助你单位办理。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厅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重点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生猪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作为当前助力恢复生猪生产的重要抓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和近期工作重点,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互通信息,协同推进。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建立调度机制,指导和督促具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做好审批服务,加快审批,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二是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依托生态环境部 “三本台账” 环评审批服务体系,对重点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将尽快组织逐一核实项目情况,对相关数据不一致、环评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仔细核实,必要时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项目落地。对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报批的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督促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全力做好环评审批服务,提前介入,指导优化选址和材料编制,开辟绿色通道,疫情期间采取不见面审批等方式,加快审批。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指导尽快填报备案。
二、完成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
2019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对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明确禁养区划定依据和要求、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排查发现问题等措施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在此次禁养区规范调整中,我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禁养区规范调整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赴有关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明确划定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自治区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等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截至2020年2月底,我区各市县已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划定方案已全部正式印发。经过此次规范调整,我区禁养区个数由641个调整为510个,减少20.4%;禁养区面积由7.10万平方公里调整为4.45万平方公里,减少37.3%。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生产,服务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一是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在禁养区划定和调整中,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实地勘察、核定边界(制作图件)、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推动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是加大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力度,服务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三是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坚持畜禽粪肥就近就地利用的政策导向,以生猪等畜牧大县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9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