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海洋局:
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广西北部湾生态治理和修复力度的建议》(编号:20200029),由贵单位主办,我厅会办。经研究,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反馈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关于强化源头管控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1.整合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现“一证式”管理。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17年我厅牵头制订了《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8号)。该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整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将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升为法定义务,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在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核定区域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目前,此项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中。
2019年我厅印发《广西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大力推动广西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一企一档”系统,全面建立具有统一编码的底数清、数据准、覆盖全的广西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并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0年5月8日,沿海三市全面完成“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工作,形成了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排查出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业212家,登记企业数2786家,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2.大力推进工业聚集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有率大幅度提高。
2015年,我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开展工业聚集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纳入《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中。2016年,组织技术部门对全区工业聚集区及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提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建议。2016-2020年,分年度部署了各设区市2016-2020年相关工业聚集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日常监管中,通过调度工作进度、召开会议、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等形式督促各市落实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提升运营水平,确保稳定达标,并与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开展现场督办。2020年以来,我厅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1月15日我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沿海三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置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对沿海三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各市政府上报2020年的专项整治方案;1月24日,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督办函,要求北海市加快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问题整改;2月20日、3月11日,我厅派出指导组赴北海市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要求进一步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和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经上下联动、共同努力,沿海三市工业聚集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0年4月底,沿海三市22个工业集聚区中,除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现无企业入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在进行前期工作)和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处于规划建设阶段)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外,其余20个工业集聚区均已配有污水集中处置设施,配有率达90.9%,比2015年提高了59.1%。
3.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稳定推进,清理整治达标率逐步提高。
为了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部署,2017年我厅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完成了沿海三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识别工作,共识别出直排入海排污口114个,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清理整治方案并向原环境保护部备案,下达入海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资金4415万元,大力促进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坚持每季度对入海排污口所排污水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向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通报监测结果,坚持现场调研和指导,加强跟踪与督办,督促各市持续推进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沿海三市政府积极响应,通过采取分流、截污、取缔等强有力措施,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取得明显工作成效。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我区已有70多个入海排污口完成了截流或取缔,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治达标率为90.4%,比2019年提高了3.1%。其中,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全部达标,清理整治达标率为100%,自2017年以来,广西直排入海工业企业排污口首次实现全部达标排放。
(二)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1.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和联防联控能力逐步加强。
自治区机构改革后,面对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存在的人员少、监测和执法船及相关设备缺乏、出海执法无人员、无手段等问题,我厅想方设法破解困境,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大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一是借力助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我厅借助沿海三市海洋、海警部门力量,4次联合开展海上生态环境保护调研和检查工作。二是建立协作机制。2020年初,我厅与广西海警局签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配合办法》,着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根据该办法,双方将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海岸海洋工程和倾倒废弃物活动监管、海洋环境污染应急、海洋环境违法查处等方面建立包括工作衔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内的五大工作机制,双方互通信息、定期会商、协同工作,实现了军地合作零的突破。三是初步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环境综合治理,制定《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关于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围绕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执法一体化、应急预警一体化,着力推进广西北部湾环境综合整治联防联控工作。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大力推进我厅与自治区海洋局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调整衔接问题,初步达成与自治区海洋局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海洋部门现有执法船及装备,协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协调汇报,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海洋倾倒区选划属国家事权,由生态环境部负责,我区无选划权限。
为了服务好我区海洋经济发展,保障沿海港口航道建设运行、协同推进沿海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厅主动作为,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大力促进我区倾倒区选划工作。积极向沿海三市、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调研我区海洋工程疏浚物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了解海洋倾倒需求及现有倾倒区使用情况;主动对接服务有疏浚需求的重大项目,向其解读倾废审批政策和要求,及时了解其倾倒需求及审批进度,尽力协助解决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疏浚问题;积极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我区海洋倾倒区续期和选划需求,大力推进我区现有海洋倾倒区续期使用和新增倾倒区选划工作。经过努力,在2019年5月、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当年可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名录中,我区钦州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疏浚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A区和钦州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疏浚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B区2处在用海洋倾倒区获批准继续使用。另外,铁山港外远海倾倒区已列入2020年生态环境部海洋倾倒区选划计划中。这3处倾倒区可解决我区近期海洋废弃物倾倒问题。
3.开展北部湾排污需求评估,为排污区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围绕北钦防一体化发展战略以及北部湾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我厅和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组织开展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经济社会发展排污需求评估,制订《北钦防一体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规划》。通过分析北部湾沿海排污需求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最迫切生态保护问题为导向,评估北部湾近岸海域等环境承载情况,识别北部湾生态环境问题及环境承载力超载情况,提出今后五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推进中,完成后,可为排污区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4.严格审批涉海工程环评文件,推动生态补偿要求的落实。
2019年9月30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海洋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桂海规〔2019〕4号),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由海洋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我厅积极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动生态损害补偿工作。实际工作中,在审批涉海工程环评文件时,严格把关,认真吸纳专家及农业农村部门对于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害和补偿意见建议,在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指导业主履行生态保护补偿和修复责任,尽力减缓项目建设带来的不良生态影响。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一)按照“一证式”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整合,做好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计划到2020年9月10日前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工作
(二)加强部署,压实责任,继续有效引导、督促沿海三市加强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大力促进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和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建设;持续推动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开展。
(三)继续深化机构改革。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沿海各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沿海省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形势和管理动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地方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边界。及时与自治区党委编办等部门沟通协调,继续推进机构改革工作,不断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继续加强与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警局的沟通协商,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废弃物倾倒需求,继续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沟通汇报,进一步促进我区海洋倾倒区的增设,服务北钦防一体化经济发展要求。根据北部湾排污需求评估结果、重点海湾环境承载度情况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情况等,视结果适时推进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五)适时推行“湾长制、滩长制”试点工作。鉴于我区沿海三市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和海洋事业单位的改革尚未完成,海上执法队伍和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力量均未调整,相关工作机制尚需时间进一步理顺,现阶段推行“湾长制、滩长制”时机尚不成熟。我厅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推行“湾长制、滩长制”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兰,0771-5714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