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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38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环函〔2020〕924号

2020-05-28 16:4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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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陈炎超政协委员在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强化资源要素投入加快推进我区生猪产能恢复的建议》(编号20200380),由贵厅主办,我厅会办。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反馈如下:

一、做好重点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生猪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作为当前助力恢复生猪生产的重要抓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近期工作重点,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积极稳妥推进。

一是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互通信息,协同推进。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建立调度机制,指导和督促具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做好审批服务,加快审批,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二是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依托生态环境部 “三本台账” 环评审批服务体系,对重点生猪养殖项目实施清单式管理。将尽快组织逐一核实项目情况,对相关数据不一致、环评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仔细核实,必要时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项目落地。对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报批的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督促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全力做好环评审批服务,提前介入,指导优化选址和材料编制,开辟绿色通道,疫情期间采取不见面审批等方式,加快审批。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指导尽快填报备案。

二、完成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

2019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对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明确禁养区划定依据和要求、认真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排查发现问题等措施确保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在此次禁养区规范调整中,我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禁养区规范调整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赴有关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明确划定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自治区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等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截至20202月底,我区各市县已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划定方案已全部正式印发。经过此次规范调整,我区禁养区个数由641个调整为510个,减少20.4%;禁养区面积由7.10万平方公里调整为4.45万平方公里,减少37.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528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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