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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清水051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0〕676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
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
杨科等7名人大代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成立桂滇黔三省(区)五县市“万峰湖保护和开发”管理机构的建议》(编号:清水051),由贵办主办,我厅协办。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反馈如下:
一、万峰湖水质情况
万峰湖是天生桥水电站建成蓄水后形成的库区(人工湖泊),按照水功能区划,属于南盘江黔桂缓冲区,国家考核万峰湖水质标准是Ⅲ类。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百色市万峰湖水质从Ⅱ类下降至Ⅲ类,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要求,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万峰湖库区环境综合整治,通过网箱养殖拆除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18年5月起万峰湖水质明显改善,2018年万峰湖断面年均水质达到Ⅲ类,2019年1-12月均达标,其中有7个月达到Ⅱ类,1个月达到Ⅰ类。2020年前三个月达到Ⅲ类。
二、办理意见
杨科等7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自治区层面协调桂滇黔三省(区)五县市共同组建成立万峰湖库区保护和开发管理机构”的建议,我厅无意见。由于万峰湖库区涉及三个省,在以往的联合执法上看,由于责任主体对象不统一,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措施不力等问题,建议从国家层面协调三省(自治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我厅将按照明确的工作职责,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与相关省市建立和联合组织实施跨省界水体断面水质的考核制度,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层面协调桂滇黔三省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