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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9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634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1日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黄炳峰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扶持工作力度的建议(第2021494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大力支持贫困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明确自治区本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农〔2017〕242号)相关精神,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在2017—2020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分配中,安排给贫困县的资金比例大于或等于50%。按照乡村振兴有关要求,下一步将继续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
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2020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印发《广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环规范〔2020〕4号),针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存在的问题,2020年10月30日制定印发《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桂环规范〔2020〕14号)。为顺利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提高资金执行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率,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继续将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纳入设区市绩效考核。
三、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自治区本级财政继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强涉农资金整合。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省区,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更大支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农村环保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推动市场主体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投入。推动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周春华 0771-5302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