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076号、第2021232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62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076号、第2021232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021-04-19 08:3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韦爱艳等4名代表提出了第2021076号关于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行政处罚权的建议,蒙勇等2名代表提出了第2021232号关于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行政处罚权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2021076号、第2021232代表建议均属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内容,我厅高度重视,表示赞成和接受。

根据近年来我厅调研的情况,我区各地被城市管理职责边界不清问题困扰多年,造成相关管理事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等情况,不利于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全国多数省市如四川、陕西、上海、湖南等地均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建议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理念,啃下这块难啃的硬骨头,推动国家改革要求不打折扣、落地见效,为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各设区的市、县(市)自行明确,将会出现执法“真空”以及上下级职责不对应的情况,不利于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指导。按照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统一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效能。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26)以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均已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根据职能,我厅将积极配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细化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改革要求,对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规定。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何一平,0771-532376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419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