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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32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651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2日 |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灵等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调整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广西来宾市境内,2005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以珍稀鱼类及其栖息地为主要保护对象,是西江水系干流唯一的一处自然保护区,保存着红水河流域产卵鱼类较全、产卵规模较大、极具保护价值的鱼类产卵场和越冬场,保护着近百种代表红水河绝大多数渔业种质资源的野生鱼类,在渔业种质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保护区的建设对广西江河生态保护以及珠江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调整后的保护区功能分区根据鱼类保护区需要季节性重点保护的特点,设立了季节性核心区,既能较好地保护鱼类产卵场及栖息和越冬地,确保鱼类的正常生长和繁衍,又能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对水域的合理利用,较好地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或不影响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大面积人工林,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因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自治区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四)确因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经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协调认为必须调整的。(五)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广西红水河来宾段珍稀鱼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我厅将积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于浩龙 0771-532849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