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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639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668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周丽等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 主要工作情况
(一)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生活中废弃口罩的管理。在2020年3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表示,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点产生的废弃口罩,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对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废弃口罩,要严格落实无害化管理要求,专人专车单独收集并直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及时处置;对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商场产生的废弃口罩,可以继续作为生活垃圾中的其他垃圾进行收集转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有关垃圾分类要求,日常生活中废弃口罩属于其他垃圾,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其管理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实际管理中,日常生活中废弃口罩由环卫部门进行收运处理。我厅一是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生活中的废弃口罩的单独收集工作,尽量减少中转环节,实现日产日清;加强对废弃口罩环境管理的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把废弃口罩投放到指定位置。二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将收集的废弃口罩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或相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加强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三是在厅办公楼设置废弃口罩收集专用桶,桶身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字样,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不得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引导规范投放。
(二)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我区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管理。2020年9月7日,我厅印发《广西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桂环函〔2020〕1607号),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共检查了14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包括未建成投产)、585家医疗机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发现在运营管理存在一般问题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7家、医疗机构8家,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均下达了整改通知;未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证运营,违反转移联单,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我厅依托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废物专项功能模块开发建设了广西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申报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管理2个子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和医疗废物跟踪管理。
(三)财政资金支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扩能升级,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20年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4200万元支持梧州、钦州、百色、河池、来宾市和桂平市、平南、象州、金秀、全州县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医废收运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2000万元支持南宁、贵港、桂林、玉林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提升我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
继续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生活中废弃口罩的管理。加强我区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管理,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提升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按季度调度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项目进展,督促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升我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凌文婷 0771-5355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