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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0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1〕75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0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5-19 09:0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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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航、谭彦红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制定有关鼓励碳排放交易办法的建议

202012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该文件不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的碳排放交易办法。因此,自治区制定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办法缺乏依据。此外,广西未列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不必制定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办法

二、关于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碳排放交易的建议

202012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明确国家目前选择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纳入交易;其他行业如新能源汽车等尚未纳入市场交易,还不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获得收益。

三、关于鼓励在有条件的市县森林种植,促进森林碳汇交易的建议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碳汇交易政策;我区未建有森林碳汇交易市场,林业主管部门正在探索我区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待国家制定碳汇交易政策后,自治区将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关于试点建立广西区内的碳排放市场的建议

201712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明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将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不再增加新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试点。因此,无法试点建立广西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覃杰、陆仕就 0771-571348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5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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