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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厅发布2009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010-01-31 00:00     作者: 科技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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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将我区现有的制糖行业企业和部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确定为广西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企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将现有的制糖行业企业列入2009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对象,继续以全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为手段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签订的污染减排责任书明确规定:对食品、化工、造纸、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类行业,自治区环保局要公布名单,并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消除污染隐患。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市级主要平面媒体(报纸)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情况,同时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另外,有部分制糖企业已经列入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中,尚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抓紧工作,在本榨季结束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求应按照环保部的文件要求(环发〔2008〕60号)执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工作按照我厅《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桂环科字〔2009〕4号)执行。

  

  有关工作协调事宜,请及时与我厅科技标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71-5355010 5313068(兼传真) 5302411

  联 系 人:田 雷 谭昆森

  电子邮件:ecogx@sina.com



  附件: 2009年度广西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文件及制糖企业名单

upload/2010_01/10013112104688.doc



  附注:附带的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应是最基本的要求范围,各市可以扩展范围并增加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凡属于制糖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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