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3月10日 |
标 题: 关于征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 |
发文字号: 桂环办函[2011]74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0日 |
各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自动监控设备供应商:
为规范我区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考核工作,完善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支撑体系,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起草了《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暂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1年3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至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人:张佳琨、周佳金 办公电话:0771-5324465
邮箱:gxsupervise@163.com。
附件: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以下简称“监控设施”)的运行考核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仪表、流量(速)计、采样及预处理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器及相关系统集成硬件和软件,是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设施运行,是指从事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校准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控设施运行的职责归属于污染源责任单位,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污染源责任单位,考核针对具体监控设施实施。获得自治区财政运行补助名额的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评分作为下达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各地级市环保局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责任单位及其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考核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污染源责任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运行维护总结及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各种反映运行维护情况的表格汇总上报至相应的地级市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并按要求报备生产系统、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有关材料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污染源责任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本单位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分,并将自查情况报告至负责监控设施运行考核的环保部门。
第八条 各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在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源责任单位报备运行情况(包括生产系统、污染治理设施、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完成辖区内各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季度考核工作。
第九条 完成考核后,负责考核的环保部门将考核结果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污染源责任单位、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属管辖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地级市环保局接到申诉后在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提出书面申诉,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作出最终的复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设施运转率
(二)数据传输率
(三)日常运行运转情况
1.本季度监督性比对监测情况
2.影响正常运转的故障报修及修复情况
3.在线监测仪器校准
4.日常保养维护
(四)生产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上报
第十一条 考核评分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季度考核总分为以下各项考核内容得分的总和:
(一)设施运转率(20分)
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转率(设施运转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投运时间÷核定的应运行时间)达到95%以上(包括95%),该项共20分,每下降1%扣2分。若设施运转率低于70%,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应运行时间根据生产系统生产时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及排污时间统筹确定。
(二)数据传输率(5分)
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率(数据传输率=上传至监控中心的在线监测数据总量÷自动监控设施总运行时间内应有总数据量;自动监控设施总运行时间=本季度总日数-书面上报至环保部门并经同意的自动监控设备停用时间)达到95%以上(包括95%),该项共5分,每下降1%扣1分。若数据传输率低于70%,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
(三)日常运行运转情况(65分)
1.本季度监督性比对监测情况(20分)
要求责任环境监测部门实施的季度性比对监测合格,如比对监测不合格,须立即按要求整改,并重新委托比对监测,直至合格为止。该项10分,当比对监测存在不合格指标,如能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扣5分。如不能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扣10分。
要求比对监测校验不合格至整改合格期间,须采取安装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要求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该项10分,每缺一天数据扣0.5分。两项合计20分,如被扣完,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
2.影响正常运转的故障报修及修复情况(12分)
要求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须及时报告。该项3分,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修、报告的,每次扣0.5分。
要求设备发生故障时须及时修复。该项4分,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每次扣1分。
要求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应采用备用设备进行有效监测或按规范采用人工采样、监测、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该项5分,在仪器设备不正常运转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备机或手工替代监测的,每次扣1分。
3.在线监测仪器校准(15分)
校准周期、时机应满足规定要求并及时报告。该项10分,不按规定的周期、时机校准的,每次扣2分。季节性生产企业在投产时,未按规定进行全流程校准的,扣10分。如该项分数被扣完,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
要求相关操作、记录必须符合规范,审核校准样配置须合理,校准情况复核及处理应妥当、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标准样需在有效期内。该项5分,每发现一次问题扣1分。
要求环保部门比对监测校验合格后,不得擅自更改影响监测结果的相关参数。如确有必要更改时,必须书面向环保部门报告阐明原因,经得同意。否则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映排污情况的,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
4.日常保养维护(18分)
要求按国家、广西相关运行维护规定或被运行仪器正常运转的要求妥善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及时进行保养、维修、更换耗件,保障仪器运行状态良好,并做好保养维护记录及时汇总向环保部门报告。该项15分,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本季度记录不完善扣2分。
要求正常供应仪器运转所需的标准物质及消耗试剂。该项3分,发现一次标准物质过期未更换或标准物质、消耗试剂用完未添加扣1分。如该项分数被扣完,季度总分即评为0分。
(四)生产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数据报告(10分)
污染源责任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生产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相关情况和运行数据,以便于环保部门考证自动监控数据的合理性,并有利于统筹运用物料衡算及自动监控手段掌握污染源的真实排污情况,提高环保部门监管总量减排实施及排放总量统计的能力。该项共10分,由各地级市环保局根据总量减排管理等相关应用的需求,具体制定各类污染源需报告的内容、工作要求及考核评分办法,并负责打分。
燃煤电厂须每天通过软件系统填报各套机组的燃煤来源、燃煤量、燃煤含硫量、发电量、发电时段、发电负荷、脱硫系统投运时段、脱硫剂使用情况、脱硫副产品产生情况、旁路烟道挡板开关情况等数据。每月报送脱硫系统进、出口自动监测月报表。每季度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
第十二条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本办法。
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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