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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达汽车有限公司:
《关于载重车驾驶室生产项目建设业主变更为广西福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原自治区环保局于2008年11月19日以桂环管字〔2008〕325号印发了《关于广西福达车辆有限公司载重车驾驶室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你公司提供该项目业主名称变更(即广西福达车辆有限公司变更为广西福达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鉴于该项目仅是业主名称变更,其建设地点、规模、性质、防治污染的措施均没有改变,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容(除业主名称外)不变。为便于该项目环境管理,我厅予以存档备案。
此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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