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
标 题: 关于限期治理权限的答复意见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766号 |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
阳朔县环保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权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规范,存在着环保部2007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和2009年实施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由于《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是最新颁布的部门规章,因此,优先适用该办法,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此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