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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标  题: 关于限期治理权限的答复意见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11]766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关于限期治理权限的答复意见

2011-05-30 15:36     来源: 政策法规处     作者: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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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环保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权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规范,存在着环保部2007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说明》和2009年实施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由于《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是最新颁布的部门规章,因此,优先适用该办法,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此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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