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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0-03-18 16:3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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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监督检查

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4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监督检查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6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7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自治区、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2.《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4.《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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