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为做好我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广西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我厅发布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第一批)的通告,现已将16家企业列入我区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
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要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公开环境辐射监测方案,每年2月1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含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生成或变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的,应立即停止排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厅。
三、加强环境辐射监测监管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视情况组织对相关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2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