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区环保工作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服务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落实“三个十条”为内容,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底线,开启全面治污新征程,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污染防治
(一)深化九洲江等水域综合治理。重点推进北部湾近岸海域和九洲江、西江、南流江、钦江、盘阳河“一海五江河”污染治理,落实水质不达标地区整治要求,公布整治结果,切实改善水质。“陆海统筹”整治近海环境,推进沿海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港口码头及入海河流、海湾污染水域治理,考核沿海三市及玉林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开展九洲江全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生态补水工程及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分析诊断西江、盘阳河流域水环境管理问题,督导开展防治工作。加快边境地区跨界河流重点河段整治工作,加强联防联控。
(二)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配合国家做好全国水质最好的和最差的十个城市公布工作,力争一个及以上设区市入选最好名单,杜绝进入最差名单。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建立健全与广东、云南、贵州、湖南省的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督促各设区市按季度公开水源、水厂出水及用户端水质状况,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大检查及2015年度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综合整治城市内河黑臭水体,建立监测评价体系,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指导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督促已获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更多项目。
(三)加大力度治理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广西空气质量改善与总量控制方案,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实施“PM10+PM2.5”双目标联控,促进城市改善空气质量。推进设区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巩固扩大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治理成果,推动设区市整治砖厂、采石场、工业原料堆场等。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源排查。完成“十三五”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准备、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计划。完成2016年减排目标。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评估“十二五”规划实施成效,完成《广西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做好大气、水和土壤等重点领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实施有色金属、制革、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严控危险废物及治理有关污染场地。全面治理南丹县刁江、环江县才秀河等重污染河流,完成大新县岜落山矿区、扶绥县渌井矿区、来宾冶炼厂鸡公山渣场和金秀县砒霜厂治理,开展都安县砒霜厂遗址治理前期工作。推进藤县、阳朔县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调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二、继续推进总量减排
(五)总结“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核定各市“十二五”污染减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十三五”减排打下基础。
(六)推进“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编制广西“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分解减排任务,落实到地区、行业、污染源等。持续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已建成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发挥减排效益。继续实施火电和水泥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启动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七)继续开展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实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督查全区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率达到国家的考核要求。配合环境保护部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抽测任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年度检查。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建立综合整治项目库,落实整治目标任务,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强2015年、2016年项目实施管理,争取示范点及2015年、2016年度农整项目实施进度列入地方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探索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机制,结合农业农村减排,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发挥示范作用。抓好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会同畜牧水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发展与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农村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
(九)继续创建生态文明示范。督促各地制定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年度计划,推动桂林创建阳朔生态县,争取在生态县(市、区)建设上有突破。强化历年生态广西建设引导资金项目监管,评估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成效,清理效果差或无法实施的项目,酌情回收资金,避免浪费或挤占。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完成划定试点,争取印发实施全区范围划定方案。
(十)抓好自然生态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级晋升、范围调整等审查、协调、申报工作,完成相关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查、组织评审。开展广西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继续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深化中越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联合开展边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核心项目(CEP)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BCI)二期项目。继续推进《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优先项目实施和ABS项目合作与试点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护。出版发行《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研究》。
四、加强环评审批管理
(十一)深化环评审批改革。转变职能,重点指导、规范、监督市、县环评审批工作。启动环评登记表改备案制试点工作。加大环评、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机构监管力度,完善诚信评价系统。完成环保系统下属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排污许可证融合工作,强化项目施工、试运行环境监管。
(十二)加强环评服务管理。早介入多对接,指导全区做好“十三五”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环评有效性,服务好广西“十三五”发展决策。严格环境准入,大力推进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完成自治区、市、区(县)三级环评审批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十三)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通过审批项目再清理、审批流程再优化、申报材料再精简、前置条件再减少、承诺时限再压缩,最大限度满足项目业主和办事群众需求。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教育引导窗口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激励窗口人员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创建优秀政务服务窗口。
五、加强核与辐射监管
(十四)加强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落实自治区核与辐射应急值班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制修订值班制度、规程,实行核与辐射应急值班工作常态化管理,编写《核应急手册》《核应急指挥平台使用手册》,完善自治区核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保障核与辐射事故预警、报告、应急响应及时准确有效。会同防城港核电厂完善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运行制度,确保年底通过国家验收。组织自治区核应急监测、核应急通信等单项演习和一个设区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并力争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
(十五)加大辐射源安全监督检查。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开展全区各级核与辐射监管机构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摸清辖区放射源底数,做到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一厂一案”、放射源“一源一档”。督促各设区市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确保生产Ⅲ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Ⅳ、Ⅴ类密封放射源行政审批“放得下”“接得住”。严格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加强移动通信、广播电视、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设施监管。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以及饮用水放射性监测。
(十六)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研究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范社会检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行为。建成广西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决策参考,并与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政府大厅审批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放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化,以及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和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化。加强核能核安全科普宣传,培育核安全文化,倡导科学、理性核安全观,保障核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十七)严格履行环境执法监管。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等要求。继续推行“环保督政”,开展崇左、贵港、钦州、河池等四个设区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绩效考评,实现网格的“全覆盖”。总结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成效,全面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视情节相应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开展部门间司法联动,实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
(十八)加强环境监察基础建设。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应用,解决现存问题,调整经费支持办法,加大抽测和现场端抽查,逐步增加工况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稽查机制,开展执法稽查,自治区完成市级30%以上和县级5%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各设区市完成不少于30%的县级环保部门,稽查结果通报辖区人民政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争取全区80%的环境监察机构通过达标验收,满足西部地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总体要求。转变执法模式,推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全区环境监察执法技能竞赛,提高执法水平。
(十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开展全区风险物资大清查,建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平台,逐步掌握全区风险源企业风险物资信息。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准备。落实应急值守工作制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报送。举行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演练,组织环保系统、企业、其他单位等代表参加或观摩。规范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内容与要求,完成重金属冶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南。修订环境保护厅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持与自治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七、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支持基层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及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基层环保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导横县等重点县(市、区)争取成立固体废物管理专职机构,建立健全全区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开展市、县固体废物管理专职机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继续实施环境监管执法人员三年轮训计划,加强基层监测业务指导帮扶,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二十一)夯实监测监察支撑基础。探索推动自治区层面监察、应急队伍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理顺监测、监察机构职责,配合推进乡镇机构“四所合一”改革。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完善预报预警业务平台,推进武鸣、阳朔大气区域站以及县级空气站PPP项目建设,实现全区和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建立全区土壤监测数据库,支撑土壤污染治理与监管。推进环保科技奖励实施,加强科研投入,鼓励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环保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十二)做好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准备。开展全区调查摸底,分析预判垂直管理前后可能出现情况,明确垂直管理路线图和时间表,在组织机构、工作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准备。商自治区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环保机构编制不减少、力量不削弱、工作不断档。制定垂直管理工作方案,研究出台干部培养、机构设置、考核考评、奖励惩罚等系列管理规定。加强我区核与辐射监测监察机构与队伍,加快推进核与辐射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进程。
八、全面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谋划好“十三五”环保工作。量化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安排部署,编好《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及生态保护、核应急等专项规划,形成完善的“十三五”环保规划体系。指导各地做好本地区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审查,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查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环保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加强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固废管理、资金(项目)分配、用人进人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强化环保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采取督查、考核、问责等措施倒逼落实主体责任。
(二十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培训。围绕“全面治污”主题,策划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环保知识。以“十二五”收官、“十三五”开局为重点,着重宣传我区环保工作新成绩新举措,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新进展新成效。加强环境舆情监控及文化建设,积极应对舆论普遍关注热点问题,做好正面引导与解疑释惑。推广“广西环境保护”APP和“广西环保”微信,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开展环境大数据应用基础研究、环保业务培训、考核或评比等工作,建设广西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和12369热线社会化运营系统。
(二十六)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污染源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重点减排项目和减排工程建设进展等信息,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强化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督促与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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