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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计划

2015-08-05 17: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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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工作任务,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根据2014年度全区城市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以下简称PM10)浓度,结合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4﹞9号)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从工程治理、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科学技术进步、环境准入、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入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5年全区城市PM10年均浓度平均值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2014年全区城市环境空气PM10浓度状况

2014年全区14个设区市环境空气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55~92微克/立方米,全区平均值为69微克/立方米,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上升7.8%,比考核基准年2012年上升21.1%。详见表1。

表1          2014年度PM10浓度相比于考核基数变化情况

城市名称

2012年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2014年PM10浓度

(微克/立方米)

2014年比2012年

增减比例(%)

南宁

68

84

23.5

柳州

70

92

31.4

桂林

70

86

22.9

梧州

48

66

37.5

北海

53

58

9.4

防城港

53

55

3.8

钦州

58

67

15.5

贵港

70

74

5.7

玉林

42

60

42.9

百色

52

74

42.3

贺州

45

68

51.1

河池

64

62

-3.1

来宾

56

67

19.6

崇左

54

58

7.4

平均

57

69

21.1

三、工作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根据各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市2014年PM10年均浓度值,按照“目标可达、努力争取”原则,确定各市2015年度PM10浓度控制目标。详见表2

表2               各市 2015年度PM10浓度控制目标

城市

名称

2014年PM10浓度(微克/立方米)

2015年PM10浓度(微克/立方米)

2015年比2014年下降(%)

2017年PM10目标浓度

(微克/立方米)

南宁

84

75

10.7

61

柳州

92

80

13.0

63

桂林

86

77

10.5

63

梧州

66

60

9.1

46

北海

58

55

5.2

50

防城港

55

53

3.6

50

钦州

67

60

10.4

53

贵港

74

67

9.5

64

玉林

60

55

8.3

42

百色

74

65

12.2

49

贺州

68

60

11.8

45

河池

62

60

3.2

59

来宾

67

61

9.0

52

崇左

58

55

5.2

51

均值

69

63

8.7

54

备注: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广西2015年度PM10浓度目标56微克/立方米。但2014年我区PM10年均浓度平均值达到69微克/立方米,故本计划确定2015年目标为63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2015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6.19万吨,比2014年减少1.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1.10万吨,比2014年减少7.1%,均控制在“十二五”国家允许的目标范围内。

四、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2号)工作要求,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五、重点工程项目

根据全区节能减排2015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重点工作,重点实施以下工程:

(一)二氧化硫减排项目。全区二氧化硫计划减排项目合计69项,预计削减二氧化硫3.37万吨。其中,工业企业工程减排项目10项,预计削减二氧化硫1.07万吨;管理减排项目17项,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00万吨;结构减排项目42项,预计削减二氧化硫0.30万吨。

(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全区氮氧化物计划减排项目合计111项,预计削减氮氧化物5.17万吨。其中,火电行业工程减排项目18项,预计削减氮氧化物2.33万吨;水泥行业工程减排项目43项,预计削减氮氧化物1.54万吨;其他行业工程减排项目8项,预计削减氮氧化物1.23万吨;结构减排项目42项,预计削减氮氧化物0.07万吨。

(三)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项目,开展重点城市周边地区和高速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四)落后产能淘汰。2015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为:铁合金10.7万吨、铜冶炼2万吨、铅冶炼2万吨、水泥(熟料)724.6万吨、造纸8.65万吨。

(五)燃煤小锅炉整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43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另行下达。

(六)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2005年底前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淘汰。详见《环境保护厅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函﹝2015﹞853号)。

(七)扬尘控制装备建设。2015年一般城市控制区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清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区域控制在90%以上。2015年需增加洒水车364辆,扫路车176辆。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2至附表14。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落实“环境执法监管”主题年,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强化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措施落实,督促企业规范和提升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治污设施特别是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严惩典型重大环境案件,并向社会公开,起到震慑和杜绝环境违法的作用。

(二)完善落实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等污染减排和大气治理的经济政策,通过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政策机制,有效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整合自治区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形成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外部约束机制。

(三)严格监督考核问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及国家对我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实施约谈、追责、区域环评限批等处罚措施;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奖惩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市实行资金扣减处罚,对完成良好的市予以奖补,激励各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

(四)加强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公开各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排名,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落后城市政府形成加快治理工作的压力;推进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信息披露和数据公开,督促企业提升自身环保工作;加强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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