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抓好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组织、实施, 结合各市2015年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浓度、各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核心,实行“PM10+ PM2.5联合控制”,提升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现2016年全区PM10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的目标,各设区市的PM10、PM2.5浓度控制目标见下表。
2016年广西设区城市颗粒物浓度控制目标
单位:微克/立方米
城市 |
2015年 |
2016年PM10浓度 |
2016年PM2.5浓度 | |||
PM10 |
PM2.5 |
目标 |
比上年 |
目标 |
比上年 | |
南宁 |
72 |
41 |
67 |
-6.9% |
40 |
-2.4% |
柳州 |
70 |
50 |
68 |
-2.9% |
48 |
-4.0% |
桂林 |
70 |
51 |
67 |
-4.3% |
49 |
-3.9% |
梧州 |
57 |
36 |
55 |
-3.5% |
35 |
-2.8% |
北海 |
48 |
29 |
50 |
4.2% |
30 |
3.4% |
防城港 |
50 |
31 |
51 |
2.0% |
31 |
0.0% |
钦州 |
58 |
36 |
56 |
-3.4% |
35 |
-2.8% |
贵港 |
64 |
42 |
62 |
-3.1% |
42 |
0.0% |
玉林 |
57 |
40 |
56 |
-1.8% |
40 |
0.0% |
百色 |
67 |
44 |
62 |
-7.5% |
41 |
-6.8% |
贺州 |
60 |
40 |
57 |
-5.0% |
39 |
-2.5% |
河池 |
69 |
46 |
63 |
-8.7% |
43 |
-6.5% |
来宾 |
61 |
44 |
58 |
-4.9% |
42 |
-4.5% |
崇左 |
56 |
38 |
55 |
-1.8% |
39 |
2.6% |
全区 |
61 |
41 |
59 |
-3.3% |
40 |
-2.4% |
二、重点任务
继续贯彻、实施《广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5〕32号)、《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5〕43号)、《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5﹞44号)、《关于开展全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1号)等文件提出的工作措施、政策措施;严格依法治污,积极推动科学治污。重点项目详见附表1至附表10。
(一)突出城市燃煤小锅炉整治。突出城市燃煤小锅炉整治。禁止在城市区域新上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对城市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取关闭拆除、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以及热水配送等方式进行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整治创造条件。对企事业单位以先进锅炉淘汰落后锅炉,或使用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的,应给予支持。严格整治要求,加强抽查、巡查,杜绝应付式工作,禁止已经改为燃气、燃油、生物质燃料或者改为用电等整治措施的锅炉重新改为燃煤,确保整治真正落实。2016年全区力争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自治区将对各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核实。
(二)推进大气污染减排。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推进工业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巩固深化钢铁、石化、有色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加强火电、水泥、冶炼、制糖行业锅炉的烟粉尘治理。2016年启动并组织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制糖行业锅炉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开展全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排查,完成全区VOCs排放总量测算。开展石化行业VOCs治理,督促企业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以油罐车、储油库技术改造为重点,深化油气回收治理,提高油气回收治理有效性。
(三)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城市扬尘治理管控能力和水平。开展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工作,以监测发现问题、带动扬尘治理和管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工地”专项活动方案》(桂建管〔2013〕92号)各项要求。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统一管理和调配建筑渣土,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组建规模化的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强化建筑渣土运输标准化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严禁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四)完成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6.2万辆目标任务(其中黄标车55571辆,老旧车6500辆)。贯彻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激励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与管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行监控系统建设。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城市中心区域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
(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炼钢42万吨、铁合金2.22万吨、铅冶炼4万吨、钒冶炼0.12万吨、水泥30万吨、制革10万标张、平板玻璃180万重量箱。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污染总量控制约束,对新建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其他资源供给控制措施,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高技术、高附加值和低消耗、低排放项目建设用地。加快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实施。
(六)推动能源消费清洁化。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切实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落实主要火电企业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计划,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继续推进 “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开展热电联产。
(七)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建立日常会商制度,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经批准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桂组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国家要求,明确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1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将各市空气质量年度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察和执法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企业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重视科学治污。组织专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问题,开展调研、分析,找出问题、制定对策,确保科学组织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拓宽治污途径,重视成熟可靠、先进的治理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开展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创造条件。
(四)建立弘扬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体系。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倡导、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作用,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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