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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

2016-04-01 10:5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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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抓好2016年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组织、实施,  结合各市2015年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浓度、各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计划。

一、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核心,实行“PM10+ PM2.5联合控制,提升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现2016年全区PM10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的目标,各设区市的PM10PM2.5浓度控制目标见下表。

2016年广西设区城市颗粒物浓度控制目标

单位:微克/立方米

城市

2015

2016PM10浓度

2016PM2.5浓度

PM10

PM2.5

目标

比上年

目标

比上年

南宁

72

41

67

-6.9%

40

-2.4%

柳州

70

50

68

-2.9%

48

-4.0%

桂林

70

51

67

-4.3%

49

-3.9%

梧州

57

36

55

-3.5%

35

-2.8%

北海

48

29

50

4.2%

30

3.4%

防城港

50

31

51

2.0%

31

0.0%

钦州

58

36

56

-3.4%

35

-2.8%

贵港

64

42

62

-3.1%

42

0.0%

玉林

57

40

56

-1.8%

40

0.0%

百色

67

44

62

-7.5%

41

-6.8%

贺州

60

40

57

-5.0%

39

-2.5%

河池

69

46

63

-8.7%

43

-6.5%

来宾

61

44

58

-4.9%

42

-4.5%

崇左

56

38

55

-1.8%

39

2.6%

全区

61

41

59

-3.3%

40

-2.4%

二、重点任务

继续贯彻、实施《广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532号)、《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543号)、《2015-2017年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544号)、《关于开展全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1号)等文件提出的工作措施、政策措施;严格依法治污,积极推动科学治污。重点项目详见附表1至附表10

(一)突出城市燃煤小锅炉整治。突出城市燃煤小锅炉整治。禁止在城市区域新上10/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对城市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取关闭拆除、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以及热水配送等方式进行整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整治创造条件。对企事业单位以先进锅炉淘汰落后锅炉,或使用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的,应给予支持。严格整治要求,加强抽查、巡查,杜绝应付式工作,禁止已经改为燃气、燃油、生物质燃料或者改为用电等整治措施的锅炉重新改为燃煤,确保整治真正落实。2016年全区力争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自治区将对各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情况开展重点检查、核实。

(二)推进大气污染减排。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推进工业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巩固深化钢铁、石化、有色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加强火电、水泥、冶炼、制糖行业锅炉的烟粉尘治理。2016年启动并组织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制糖行业锅炉高效除尘技术改造。开展全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排查,完成全区VOCs排放总量测算。开展石化行业VOCs治理,督促企业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以油罐车、储油库技术改造为重点,深化油气回收治理,提高油气回收治理有效性。

(三)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城市扬尘治理管控能力和水平。开展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工作,以监测发现问题、带动扬尘治理和管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美丽广西·清洁工地专项活动方案》(桂建管〔201392号)各项要求。规范建筑渣土运输管理,统一管理和调配建筑渣土,实行特许经营,鼓励组建规模化的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强化建筑渣土运输标准化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严禁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四)完成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6.2万辆目标任务(其中黄标车55571辆,老旧车6500辆)。贯彻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激励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与管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行监控系统建设。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城市中心区域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

(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炼钢42万吨、铁合金2.22万吨、铅冶炼4万吨、钒冶炼0.12万吨、水泥30万吨、制革10标张、平板玻璃180万重量箱。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污染总量控制约束,对新建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其他资源供给控制措施,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高技术、高附加值和低消耗、低排放项目建设用地。加快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实施。

(六)推动能源消费清洁化。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切实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落实主要火电企业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计划,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继续推进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开展热电联产。

(七)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建立日常会商制度,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经批准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桂组发〔20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国家要求,明确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责任,严格监督考核问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1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将各市空气质量年度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重要依据。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察和执法机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将企业环境违法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重视科学治污。组织专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问题,开展调研、分析,找出问题、制定对策,确保科学组织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拓宽治污途径,重视成熟可靠、先进的治理技术推广应用,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开展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创造条件。

(四)建立弘扬生态文化和公众参与体系。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倡导、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作用,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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