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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湾长制2023年工作要点

2023-04-18 16: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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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行湾长制的重要一年。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压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以下统称北防钦三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以湾长制为抓手,结合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系统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北部湾(广西),现制定以下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广西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不低于92.4%,北海、防城港、钦州市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分别不低于95.5%、95.6%、87.2%,茅尾海国控考核点位水质消除劣四类;入海河流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防城港市金滩海水浴场、北海市银滩海水浴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美丽海湾建设标准要求,列入监测的直排入海排污口所排废水达标排放。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海岸线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治理常态化长效化。

2023年,广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管控目标,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低于5千米,营造红树林面积198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面积776公顷,综合治理互花米草120公顷。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推进沿海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查报批。开展《广西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2021—2035)》编制。编制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入海河流的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和完善用海制度,推进海域节约集约高效使用。加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力度,妥善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意见广西整改方案,按时序进度推进问题整改。

(二)深化陆源入海污染治理。

1.强化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完成大风江口、银滩岸段、钦州湾钦州段和防城港东湾、西湾、珍珠湾等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和溯源,完成2022年已查明入海排污口总数30%的整治。持续推进南流江、白沙河、大榄河等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

2.强化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北钦防一体化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北海铁山港A5深海排放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完成防城港、钦州市深海排放论证并确定排放口。推动北防钦三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大重点流域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巩固北防钦三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推进县级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加强沿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开展重点海域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

3.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沿海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展2023年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强化清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4.加强平陆运河建设期监管。加强对平陆运河项目及平陆运河经济带各类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专项检查。开展平陆运河(海洋段)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监测。

(三)加强海上污染分类治理。

1.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推动码头运营单位加快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水上运输、非法转运处置、船舶跨省非法运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行为。开展北防钦三市港口码头配套环境保护处理处置设施检查。推动“三无”船舶清理整治。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海水养殖项目补办或开展环评审批或备案。出台海水养殖尾水广西地方排放标准。加强海水养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查。开展全区水产养殖业执法督导检查。鼓励采用环保型材料建设养殖设施,逐步取代“木质渔排+泡沫浮球”养殖设施,加快推进现有海上传统养殖设施的绿色改造,推进养殖垃圾减量化。

3.加强渔港和渔船污染综合整治。按照“一港一策”模式,重点推进电建、企沙、犀牛脚渔港环境污染整治,加强渔港含油污水、垃圾等清理和处置,建立渔港环境管理常态化运行模式。开展中国渔政亮剑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海上渔业非法养殖、捕捞、排污行为。

4.深入开展海岸线清洁攻坚战。印发实施自治区岸滩和海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考核办法(试行),建立海上环卫制度。结合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海岸线清洁攻坚战行动,并开展成效评估。开展海洋微塑料调查研究。

(四)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茅尾海、大风江口、铁山港等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完成茅尾海非法水产养殖清理整治,茅尾海国控考核点位水质消除劣四类。开展大风江口海域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建立大风江口海域污染防治攻坚联合机制。依法清理整治铁山港禁养区内非法养殖行为。

(五)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制定自治区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北海涠洲岛和防城港西湾美丽海湾建设,积极申报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入海河流生态流量监测,制定实施入海河流生态流量通报制度。全面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整体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和中华白海豚、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保护对象的监测保护,强化滨海生态系统保护。持续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2023年完成红树林营造198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776公顷。持续开展互花米草治理,2023年完成治理互花米草面积120公顷。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绿网·飓风”等专项行动。

(七)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

加强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编制风险隐患清单。加强船舶污染、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设北海、防城港溢油应急设备库。完成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加快建设钦州环境应急物资库。开展应急监测船舶建设工作。完善北防钦三市生态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基本构建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跨区域合作机制。开展赤潮应急演练。

(八)强化海洋综合执法监管。

加强海洋综合执法,完善海洋、海事、海警、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海域、破坏海岛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等涉海犯罪行为。加强海洋信息化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数据开发应用,构建广西智慧海洋大数据软硬件共享服务平台。

(九)健全湾长制工作体系。

制作海洋生态环境警示片。科学划定湾长制管控单元。建立健全湾长制日常巡湾、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每季度调度湾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统筹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所需资金,探索开展深海排放异地排污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十)营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湾长制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持续举办村(社区)干部培训班,提高村(社区)干部海洋管理保护能力,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湾长制进校园活动。在沿海景区景点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活动。

附表:自治区湾长制2023年工作要点任务清单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