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2011年4月2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1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桂政办发[2011]55号),根据该计划,2011年广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5%、1.2%、2%和0.3%。
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及预计减排量
(一)化学需氧量。
2011年,全区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项目270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7.18万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83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61万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96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49万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91项,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1.08万吨。减排量减去新增排放量,预计2011年化学需氧量净减排量为3.58万吨。
(二)氨氮。
2011年,全区氨氮减排计划项目197项,预计减排氨氮4056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83项,预计减排氨氮3604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25项,预计减排氨氮353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89项,预计减排氨氮99吨。减排量减去新增排放量,预计2011年氨氮净减排量为1046吨。
(三)二氧化硫。
2011年,全区二氧化硫减排计划项目47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1.16万吨。其中,火电行业工程减排项目4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5.66万吨;火电行业结构减排项目3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3.37万吨。非电行业工程减排项目11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79万吨;非电行业结构减排项目29项,预计减排二氧化硫0.34万吨。减排量减去新增排放量,预计2011年二氧化硫净减排量为6.46万吨。
(四)氮氧化物。
2011年,全区预计减排氮氧化物2.04万吨。其中,工业企业氮氧化物减排计划项目11项,预计减排氮氧化物0.25万吨;预计淘汰机动车减排氮氧化物0.5万吨, 其它措施减排氮氧化物1.29万吨。减排量减去新增排放量,预计2011年氮氧化物净减排量为0.11万吨。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对各市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构,统筹开展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工作。各市、各部门要于2011年6月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落实《2011年减排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工作目标,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各项工作要有具体的项目支撑、具体的单位实施、具体的人员负责、具体的进度安排、具体的目标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着力抓好减排项目建设。完善重点工业企业的治理工程项目,使之稳定达标运行;完善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提高处理负荷,充分发挥减排效益;抓好火电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从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作为审查规划环评的必要条件,推动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落实;切实抓好“三同时”验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保验收基本要求,确保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和设施运行情况,对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成其整改,对偷排、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
(六)实行问责制。将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减排任务不能完成的市、县(区、市),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实行月进度报告制度。各市每月五日前要将上月本市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