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3日
2019年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为全面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有序实施好国务院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 年)》,特制定2019年度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
一、目标指标
继续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到2019年底,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50%以上,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排放基数下降9%年度指标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稳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
1. 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成果集成;6月底前,完成水稻、土壤样品的入库工作;8月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地矿局等参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部署,6月底前,对已完成的基础信息调查工作进行系统的质量评估和提升完善,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12月底前,启动企业用地调查采样分析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地矿局等参与)
3.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及企业等责任主体,针对调查发现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环境风险高的农用地和企业用地,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逐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启动地方立法工作,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草案编制调研工作。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等工作程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制定受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农产品污染物超标农用地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持续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 着力加强工业污染源管控。
一是强力抓好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管控。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按照“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质量、 安全”等标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推动地方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提升治理水平,10月底前,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全面执行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是深化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更新公布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做好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年度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规范做好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备案与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是扎实推进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本着“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原则,继续全面深入开展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查与整治工作,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四是不断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社会源废矿物油、铅酸蓄电池调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重点督促建设进度滞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加快推进,补足处置能力缺口。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洋垃圾走私违法行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年度工作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海事局分别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2. 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深入做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和管理,建立涉重金属企业全口径清单,分解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严格落实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3. 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产粮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国家级产粮大县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任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垦局等参与)
4. 逐步完成生活污染源整改工作。督促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制定2019年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完善工作台账,按“一处一策”开展整治,建立滚动销号制度和全流程管理清单,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四)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 启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调查数据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结果进行划分,2019年完成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评价单元等任务。试点县全面完成类别划分任务,建立分类清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农垦局等参与)
2. 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实现安全利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垦局等参与)
3. 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以及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效果等,根据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需求,制定受污染耕地、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垦局等参与)
(五)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1. 持续开展污染地块名录调查更新。以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腾退企业用地为重点,持续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更新发布2019年度污染地块名录,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序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污染地块准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在编制国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或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 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台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4. 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级相关部门上报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级相关部门制定2019年度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六)扎实做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先试。
1. 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河池市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和柳州市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制定年度建设工作方案并实施。不断探索完善先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术体系,形成示范经验。一是河池市2019年底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度以前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率达到90%以上,2018年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二是柳州市全面做好重点企业用地调查,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及自治区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加强土地收储、土地规划、土地修复等相关部门的联合联动,探索建立基于污染场地修复与风险管控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体系,2019年底实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河池市、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配合)
2. 认真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列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相关市制定年度计划并实施。各级生态环境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推进农用地类试点项目实施,增选农用地安全利用类试点项目,推动农用地安全利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七)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化工等行业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提出防治政策和建议,完成化工园区周边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调查年度任务。督促指导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动态更新2019年加油站防渗改造信息,开展加油站防渗改造合规核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厅等参与)
(八)努力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
一是加快建设项目储备库。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项目储备库建设要求进行动态更新,积极开展2019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二是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支持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三是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例行监测,完善并运行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对全区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定期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矿局等参与)
(九)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实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要将上月相应的工作进展推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是推进信息公开。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第三方机构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开展问卷调查。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广电局、科协等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落实相关责任。
要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纳入土壤环境管理重点企业的,要落实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资金筹措。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源,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为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