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22日 |
标 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1年度行动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2日 |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1年度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近岸海域污染防治2021年度行动计划
2021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保护广西海洋生态,巩固并提升广西海洋环境质量,确保2021年度各项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继续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北部湾”先行示范区建设,以巩固并提升广西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21年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保障广西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起好步、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广西及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铁山港湾、廉州湾、防城港东湾和西湾等重点海域水质保持稳定,茅尾海海域水质消除劣四类并持续改善、钦州湾海域水质不低于二类;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直排入海排污口废水达标排放;海水浴场水质优良率达到50%。全区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营造红树林面积45公顷、修复红树林面积178公顷,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持续保持良好。
三、2021年度工作任务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中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强区的要求,以及《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等,开展广西海洋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见《2021年近岸海域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附表)。
四、任务落实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确定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落实本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2021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依据《2021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实施。
五、组织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将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2021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
附表
2021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 时限 | ||
一 | 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绿色升级 | |||||||
1 | 提高沿海产业环境准入门槛 | 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施《加快推进广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2 | 加强沿海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环评审查时征求核准部门的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格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的环境准入。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林业局 | 全年 | |||
二 | 控制陆源污染 | |||||||
3 | 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 持续推进南流江、钦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9条入海河流共11个入海监测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年底前 | ||
4 | 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 依法依规加强排污口备案管理,禁止新增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直排入海排污口。对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的直排入海排污口进行监测,每季1次,全年共4次。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全年 | ||
5 | 对入海排污口(包括工业、市政、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等的排污口)开展查、测、溯、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 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依法依规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进行取缔或清理整治。针对废水排放不达标的入海排污口开展整治。2021年入海排污口废水应全面达标排放。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海洋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 年底前 | |||
6 | 加快深海排放管网建设。2021年4月底前完成钦州市国星市政排污口和大榄坪污水处理厂深海排放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力争8月底前开工建设龙港新区深海排放管网。启动铁山港工业园区A1排污口、大冠沙排污区、钦州三墩作业区、防城港企沙南部排污区等深海排放管网建设。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北部湾办、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海洋局 | 按计划开展 | |||
7 |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按计划执行 | ||
8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2021年6月底前完成北海市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试运行,8月底前完成北部湾华侨投资区污水处理厂建设,12月底前完成江平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钦北区大寺林木产业园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在钦州湾钦州港石化园区内新建1座污水处理厂(二期),完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钦州保税港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加快茅尾海汇水区内皇马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效能。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按计划开展 | |||
9 |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效能。至2021年底,北海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0%,钦州市不低于60%,防城港市和东兴市不低于50%。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 年底前 | |||
10 |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应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防城港市西湾新城、科教园区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在珍珠湾、防城港湾统筹开工建设3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加快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改造、推进钦北区大寺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全年 | ||||
11 | 推进外沙内港、侨港内港底泥清淤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局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 年底前 | |||
12 |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持续开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养殖畜禽粪污全量化处理利用,推广小散养殖场(户)干清粪模式,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禁止粪污直排。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三 | 控制海洋污染 | |||||||
13 | 开展船舶污染防治 | 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新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所排放的各种污水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14 | 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不得运营。对不达标船舶采取滞留、限期整改等措施,经改造仍不能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 全年 | |||
15 | 贯彻落实《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广西海事局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全年 | |||
16 | 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 强化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管理,确保符合《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要求并运转良好。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17 | 强化渔港码头水污染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减少污水直排入海。对北海市南澫中心渔港进行整治维护,实施雨污分流并与市政管网联网;开展钦州市龙门渔港升级改造,建设渔港及进港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套,渔港及进港船舶垃圾收集设施一批。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年底前 | |||
18 | 强化渔港渔船固体废弃物、含油污水、海漂垃圾的处理处置工作。渔船防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 | 全年 | ||||
19 | 防止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 | 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强化船舶溢油应急保障,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含有油品及化学品码头的港区采取各自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年,其余港区不少于1次/两年。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 | 按计划完成 | ||
20 |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 落实广西及沿海各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 | 全年 | ||
21 | 严厉打击无证养殖、违法占海、圈海养殖等行为。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海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22 | 开展养殖尾水治理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实施防城港东湾、西湾池塘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开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以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为重点,推动养殖从业者开展自行监测。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23 | 开展广西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前期研究,2023年完成该标准制订。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 全年 | |||
24 | 开展水产养殖废弃物整治。积极引导渔民对水产养殖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着力治理白色污染,减少各类固体废弃物进入海洋。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海洋局 | 全年 | |||
25 | 加强采砂采矿管理 | 对非法采砂、采矿多发海域实施遥感动态监测监控,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行为。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警局 | 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 | 全年 | ||
四 | 保护海洋生态 | |||||||
26 | 建设美丽海湾 | 推进北部湾区建设成为全国美丽海湾先行示范区,重点将银滩岸段、涠洲岛、钦州湾、珍珠湾、西湾作为全国第一批“美丽海湾”加以保护和建设。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局 | 全年 | ||
27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1年底,广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年底前 | ||
28 | 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滨海湿地总面积不少于25.89万公顷。开展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认定。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林业局、海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 年底前 | |||
29 | 严控海洋开发建设 | 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发展改革委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全年 | ||
30 | 严格控制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大对自然岸线保护力度,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全年 | |||
31 | 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全年 | |||
32 |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 加强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工作。2021年,营造红树林面积45公顷,其中钦州市10公顷、防城港市35公顷;修复红树林面积178公顷,其中北海市8.5公顷、钦州市150公顷、防城港市19.5公顷。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海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 年底前 | ||
33 | 加强海洋渔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优化完善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投放500个人工鱼礁,礁体体积达1.6万空立方米;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年内投放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亿尾。推行生态养殖(深海养殖),2021年计划完成新增网箱100个、40万立方米。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自治区海洋局 | 全年 | |||
34 |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 开展海岸线的整治修复。2021年,整治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5公里,整治海域面积不少于597公顷。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 全年 | ||
35 | 实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整治,重点开展北海银滩、廉州湾、茅尾海、三娘湾、防城港湾等海域综合整治。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 年底前 | |||
36 | 开展互花米草除治。按照《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2020-2030年)》和全区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的要求,开展互花米草治理,控制互花米草蔓延。 | 北海市、钦州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林业局 | 自治区海洋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五 | 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 |||||||
37 | 排查涉海风险源 | 开展全面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梳理潜在涉海风险源,动态更新涉海风险源管控清单。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局、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 全年 | ||
38 | 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 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陆域风险源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环境影响的应急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广西海事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全年 | ||
39 | 加强海上突发环境风险防控 | 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配套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平台。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广西海事局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 全年 | ||
40 | 防范赤潮灾害 | 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并颁布实施。 | 自治区海洋局 | 自治区海洋局 | 全年 | |||
六 | 管理机制落实 | |||||||
41 | 推进监测信息共享 | 建立北钦防一体化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涉海部门间监视监测信息共享。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林业局、北部湾办,广西海事局 | 全年 | |||
42 | 优化调整深海排污区 | 开展深海排污区现状调查与评估,提出优化调整方案,启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修订前期工作。 |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 | 全年 | |||
43 | 建立湾长制 | 在沿海三市选择重点海域推行湾长制。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林业局、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西海事局 | 全年 | ||
44 | 加强海洋环境执法 | 加强海洋环境执法管理,推行海洋行政处罚公开化。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海洋局、生态环境厅、广西海警局 | 全年 | |||
45 | 推进海上环卫制度建设 | 推动加强岸滩和海漂垃圾治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推动建立陆海统筹、责任明确、多方协作的岸滩和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局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全年 | ||
46 | 依法公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 | 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定时公开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和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及排污沟、渠)等相关环境监测信息。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全年 | |||
47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 | 每半年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zzqhhc@163.com),即6月30日前报上半年工作总结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12月30日前报全年工作总结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 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局、北部湾办、自然资源厅,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 | 全年 |
各有关单位名单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北部湾办、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洋局,广西海事局、海警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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