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
标 题: 自治区湾长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西“湾长+检察长”协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湾长办〔2024〕6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7日 |
自治区湾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湾长制办公室、人民检察院:
现将《广西“湾长+检察长”协作框架协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湾长制办公室(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湾长+检察长”协作框架协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湾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2〕38号)精神,以湾长制为抓手,系统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自治区湾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湾长办)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双方研究商议,形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协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按照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信息共享、协同高效、优势互补、联合应对”的原则,围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和检察机关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合力破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协作内容
(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自治区湾长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自治区湾长办和检察机关移送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法查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海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负责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监督湾长制落实情况,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配合自治区湾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
双方联合设立“湾长+检察长”联络办公室,地点设在自治区湾长办,负责“湾长+检察长”协作的日常工作。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联络员到自治区湾长办联合办公。
(二)强化协作,推动落实
线索移送。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涉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及时向对应职责的自治区湾长办成员单位移送,并通报自治区湾长办。双方对移送的线索要及时跟进,并向对方反馈办理情况。
案件办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办理涉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行政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调查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时,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
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联动,针对实施湾长制中的围填海管控、红树林保护修复与监管等突出问题,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可与检察机关围绕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联合行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综合整治。
(三)资源共享,提升技能
信息共享。双方应积极开展信息共享与交流,不定期通报、交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情况,畅通行政执法、移送起诉、调查取证等各阶段的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业务培训。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可互邀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授课,共同研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双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增强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能力。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自治区湾长办各成员单位、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对湾长制工作进行宣传推广,回应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期盼,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科学开发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围。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湾长办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处理,并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