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培训班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887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
各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常态化实施,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能力,根据培训计划,定于2024年6月26至28日举办2024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4年6月26日至28日(6月26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南宁市维港卓悦酒店(地铁3号线东葛路站B出口步行20米)。
三、培训内容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和我区实施情况;
(二)推进生态破坏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经验;
(三)污染环境类和生态破坏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
(四)交流发言。
四、培训人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各1人;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各1人(共2人);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1人;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和执法局各1人;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
五、有关要求
(一)请南宁市、桂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经验交流发言;
(二)请柳州市、北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下一步更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发言;
(三)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就本系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案件办理情况作发言。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含食宿费),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二)培训期间请遵守培训纪律,保持良好学风,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上课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
(三)培训期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四)请各单位于2024年6月25日前反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联系人:郭璐璐;
邮箱:gxhkysfjd@sthjt.gxzf.gov.cn。
附件:1.培训班日程安排
2.培训班回执
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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