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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4〕142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2024-12-05 17:5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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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

为充实全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力量,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全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增长,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对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组成

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由污染物性质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专业专家组成,共67人(名单见附件)。桂环函〔2017〕763号文中原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作废。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职责

(一)为我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地方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我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鉴定人能力考核、能力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三)为我区环境损害赔偿或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简易评估提供专家意见;

(四)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只能在申请专业领域开展相关评审及咨询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工作,增补专家数额;

(三)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