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1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胶合板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6〕30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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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胶合板项目环境管理,推动木材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修订工作及我区环境管理实际,对胶合板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环评类别判定
(一)胶合板生产项目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34“人造板制造202”判定,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序号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三)胶合板企业同时建设胶合板生产线及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判定环评等级。
(四)为降低时间及人力物力成本,鼓励位于同一产业园区的多个合成粘合剂(胶粘剂)项目共同编制一份环评文件,在明确相应建设单位责任基础上实施“打捆”审批。自建粘合剂(胶粘剂)项目不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可通过外购粘合剂(胶粘剂)或与邻近企业“共享”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排污许可类别判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胶合板制造项目应按序号33“人造板制造202” 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脲醛树脂胶等合成粘合剂(胶粘剂)项目应按序号50“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同时从事胶合板制造项目和合成粘合剂(胶粘剂)项目的,按照级别高的判定管理类别。打捆环评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单个项目需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单独判定管理类别,分别办理重点/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不得混类申报。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选址要求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其他非化工企业配套建设的焦化、制酸和空分等项目以及海水化学元素提取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规定,胶合板企业配套建设、所生产粘合剂(胶粘剂)自用不外售的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项目可与胶合板生产项目在同一地点建设,无需进入经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但应同时符合所在园区规划要求。
四、环境管理要求
胶合板生产、配套粘合剂(胶粘剂)生产项目对标《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禁止采用目录所列低效类技术,确保项目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其他要求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胶合板厂制胶生产线环评评价等级问题的函》(桂环函〔2018〕339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胶合板生产项目行业类别的函》(桂环函〔2018〕18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南宁市三源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新增配套粘合剂(胶粘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问题的函》(桂环函〔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胶合板制造配套粘合剂(胶粘剂)生产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有关事项的函》(桂环函〔202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函》(桂环函〔2022〕205号)停止执行。我厅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邓慧苹0771-5714276,余孟好0771-5773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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