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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
发文字号:桂环发〔2021〕15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第14号)要求,为推进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在广西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三、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www.vecc-mep.org.cn)上查询。
四、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按《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生产、进口、销售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好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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