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公示
2018-07-05 17:46
作者:
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向我厅提交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我厅拟许可该公司在妥善处理自身产生危险废物仍有余量的前提下,对外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及规模为:浸出渣(321-004-48)5000吨/年、含锌污泥(321-022-48)825吨/年,净化渣(321-008-48)18000吨/年(铜镉渣、钴镍渣除外),并于2018年6月5日—6月11日在我厅门户网站公示,拟同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以及取消新建项目试运行审批的省(区、市),鼓励探索实行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环发〔2013〕41号)第十条“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应当以该建设项目的试运行批复作为依据,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新建项目试运行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鉴于南丹县吉朗铟业有限公司此次申请为首次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我厅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予以纠正为一年。
为公开环境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对该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及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厅提出。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355010
传 真:0771-5355010
邮 箱:zjs1250@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