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0〕371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
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华锡公司)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68号,是一家铅冶炼并综合回收金、银等金属的生产企业。该公司铅冶炼及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技改内容已完成,第二阶段在实施中。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为第一阶段技改工程,技改内容主要对富氧底吹炉氧化及还原熔炼系统(Φ3.8米×11.5米)生产原料进行调整及含铅物料贮存设施提升改造等,采用“富氧底吹氧化及还原熔炼—鼓风炉深度还原熔炼系统和电解及综合回收”生产工艺,维持现有年产电铅6万吨的生产能力,生产原料调整主要为外购含铅废料代替其中部分铅精矿原料,设计年利用含铅废物33470吨。
2008年3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梧州华锡公司(原广西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铅冶炼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桂环管字〔2008〕99号),建设内容为氧气底吹熔炼—鼓风炉还原熔炼系统和电解及综合回收系统,并于2013年12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桂环验〔2013〕192号)。2020年4月,我厅对梧州华锡公司铅冶炼及综合回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桂环审〔2020〕111号)。
二、经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你公司生产经营基本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并出具了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承诺书,我厅同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和规模分别为电池制造产生的污泥和粉尘(HW31:384-004-31)2000吨/年,废铅板和废铅膏(HW31:421-001-31)20000吨/年,氧化锌浸出渣(HW48:321-010-48)2700吨/年、铅再生粉尘(HW48:321-029-48)400吨/年、粗铅精炼产生的浮渣和底渣(HW48:321-016-48)500吨/年、粗铅火法精炼产生精炼渣(HW48:321-018-48)720吨/年、含铅锥玻璃(HW49:900-044-49)7150吨/年,年利用含铅废物共33470吨,证书编号:GXWZ2020002,有效期为1年。
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你公司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批复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完善危险废物配料以及上料设施并加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及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完善厂区危险废物转移、接收等各环节操作规范和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全过程管理。
(二)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并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强化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方案;加强制酸等低硫尾气双碱法脱硫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脱硫效果。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如实记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责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各项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四)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及承诺事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请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梧州华锡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我厅不定期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