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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凯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函 | |
发文字号:桂环函〔2020〕1761号 |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
广西凯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申请及材料收悉。我厅同意你公司接收的2318.79吨有色冶炼废渣延期贮存6个月、2069.66吨黑铜粉延期贮存3个月、3966.58吨硫化砷渣延期贮存6个月。你公司产生的臭葱石、还原固硫烟灰主要为涉砷危险废物,因你公司没有砷危险物料回收处理能力,采取对外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利用,为减少危险废物长期堆存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1118.94吨臭葱石、497.1吨还原固硫烟灰延期贮存。请你公司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该批危险废物,减少危险废物长期堆存存在的环境风险。在你公司库存危险废物未处置完前,不得对外接收危险废物。
请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港口生态环境局做好广西凯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
如你公司对我厅作出的不同意你公司上述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决定不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