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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1〕139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1-09-18 11:25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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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我厅2021111日以桂环审〔20215号文件审批同意你公司500吨阳极泥(HW48321-019-48)转移至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期限至20211122日。现我厅收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阳极泥审批转移量的函》因接收单位生产计划调整,终止接收你公司500吨阳极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终止你公司500吨阳极泥(HW48321-019-48)转移至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9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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