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湖南省锐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 |
|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1〕1433号 |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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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1年6月8日以桂环审〔2021〕187号文件审批同意你公司3000吨除尘灰(HW23:312-001-23)转移至湖南省锐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现我厅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终止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的函》(湘环固函〔2021〕283号),因接收单位已与你公司协商同意终止跨省转移计划,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终止接收单位接收你公司计划内剩余未发生实际转移的2838.2吨除尘灰。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终止你公司2838.2吨除尘灰(HW23:312-001-23)转移至湖南省锐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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