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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岳阳长旺化工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 桂环审〔2021〕42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岳阳长旺化工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1-12-29 15:3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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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岳阳长旺化工有限公司处理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我厅同意你公司将加氢精制废催化剂(HW50:251-016-50)转移至岳阳长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期限至2021年1231日。

二、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等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要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按照转移计划中的线路运输,途经广西钦州、南宁、来宾、柳州、桂林,湖南衡阳、湘潭、长沙、岳阳。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向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及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收地生态环境局。每批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正副联)在12日内报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年第2号)等相关要求,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

三、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废物在辖区内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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