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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平桂飞碟钨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广昌县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发文字号: 桂环函〔2021〕19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广西平桂飞碟钨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广昌县正鑫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的函

2021-12-28 15:3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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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桂飞碟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移危险废物至广昌县正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的申请收悉。经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函复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广西平桂飞碟钨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11057号)函复我厅,因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拟转移废物Hg含量为0.098mg/kg,该含量远高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要求,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的转移申请。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不同意你公司280吨除钼渣(HW48323-001-48)转移至广昌县正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请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联系有资质的持证单位进行处置。广西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在我厅网站查询,请登录广西危废管理系统办理区内转移处置手续;如需转移至外省处置,请向我厅提交申请材料,我厅将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12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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